焙烤食品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藏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焙烤工业实用手册》第573页(2587字)

(一)糕点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藏(GB/T 10227-1994)

1.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1)验收:每批产品均应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按照产品质量要求验收。销售部门提货时可按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验收。

(2)检验类别:

①自检: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企业食品卫生工作和产品的质量检验,生产车间、班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加强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每批产品需经检验合格,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②抽检: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③复检:产品经检验后,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复检1~2次。采取随机取样方法抽取样品,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一次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时,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检验结果卫生指标不符合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对卫生指标合格,其他指标不符合的产品,可按质论价处理。

(3)检验项目: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产品规格和感官要求为每批产品的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应定期检验。

(4)取样方法:

①检样的抽取:以随机取样法于成品仓库和市场抽取样品,每批抽取500g作为检样。检样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和备查用。

②检样的处理:检样应贴上标有品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的封签。

(5)检验方法:

①重量检验:以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后,与标准规定对照,做出评价。

②感官检验: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目测包装、形态、色泽及表面杂质、口味、内部组织,以餐刀剖开后,进行目测、鼻嗅和口尝。

③理化检验:按GB 3865-1983执行。

④卫生检验:按GB 5009.56-1996,GB 4789.24-1994,GB 4789.15-1994执行。

2.验收、包装、标志、运输及贮藏

(1)包装:包装形式分为箱包装、纸包装、袋(纸袋、塑料袋)包装及盒(纸盒、塑料盒、铁盒)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大包装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的糕点专用箱,产品不得外露,箱内应垫以包装纸,装箱高度应低于箱边2cm以上。

(2)标志: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1994的要求。

(3)运输:运输时要用专用车船,车船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运。装卸时应小心,严禁重压。

(4)保管: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等设施。产品不得接触墙面或地面,间隔应在20cm以上,堆放高度应以提取方便为宜。产品应勤进勤出,先进先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产品仓库应通风干燥,夏季库温应控制在27℃以下,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5%。最低保质期(d):参见企业标准。

(二)方便面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藏(SB/T 10250-1995)

1.检验规则

(1)出厂检验:成品出厂前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和感官、水分、碘呈色度、复水时间。

(2)形式检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需进行形式检验。①当遇到新产品投产时;②或更改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时;③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需进行形式检验。形式检验项目包括质量标准中全部项目。

(3)组批抽样: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成品库每批随机抽样5箱,每箱抽取4包。

(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当某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不合格品。

形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购、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抽样后,交仲裁机构检验,以仲裁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2.标签、包装、运输、贮藏

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1994)的规定。产品应采用袋装、碗装、杯装形式。包装严密,图案完整。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运输时,应外加纸箱、木箱等包装物。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产品应贮藏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中。保质期:油炸面不得少于50d;风干面不得少于90d。保存期可根据生产的季节和地区由生产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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