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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业务处理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73页(737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及有关岗位职责,对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以下监管责任予以追究。

(1)违规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经营范围的。

(2)违规审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3)违规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非现场监管,监管报表、报告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没有及时分析和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监管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

(5)没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管,没有对机构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或隐瞒不报的;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未能及时报告和按管理权限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未认真执行监管工作内控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工作差错的。

(7)故意隐瞒被监管金融机构(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事实,或以其他方式袒护该金融机构和责任人逃避处罚的。

(8)对被监管机构出现的严重支付风险未按管理权限处置并及时上报,造成重大影响的。

(9)泄露需保密的金融监管信息或违反规定向被监管机构及有关人员透露需保密的金融监管信息的。

(10)其他严重违反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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