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450页(4973字)

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会计账簿种类繁多,究竟对哪些凭证征税呢?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已明确地作了列举,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有五大类:

(一)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其中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即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三)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的合计金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定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3.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形式多样,不够统一,因此,不论其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如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应按照合同凭证纳税。

(六)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1.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2.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3.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

4.1994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5.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3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6.对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有更改、换证、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七)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无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八)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的有: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

2.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3.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4.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征印花税。

5.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6.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7.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九)印花税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3.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5.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6.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7.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入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8.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9.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花。

10.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11.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2.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3.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4.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5.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16.对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地区公司下属二级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目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17.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面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凡属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市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1.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的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以下要求提出申请报告:转让方企业名称(单位)、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受让方企业名称(单位)、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2.税务机关审批程序。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者受让的企业(单位)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申请;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核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家税务总局税法草案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送达证交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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