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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1016页(7150字)

一、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即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投资的包括中央政府独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企业联合投资,以及有国家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它们是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生产力的重要措施,是增加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在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持适当的建设投资规模;有利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管理,正确执行项目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决算;有利于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减少损失浪费,防止和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我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规模巨大,项目分布十分广泛,为合理、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做好有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按照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建设项目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三类。

竞争性项目以企业作为基本的投资主体,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主要通过市场投融资解决建设资金,所需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自负盈亏”

基础性项目中的地区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资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筹资渠道和供资形式进行。

社会公益性项目则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界资金,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由政府通过财政统筹安排。

为适应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审计机关主要对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以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的竞争性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来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建设项目预算即预先计算并确定拟建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助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以保证建设项目计划任务的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超预算情况;(2)建设支出是否恰当,是否应纳入本建设项目的范围,有无计划外的投资,有无超过预算规模的投资;(3)支出以后计入完成投资工作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不实之处;(4)完成投资工作量与实际进度是否一致、相符。

(二)对国家建项项目决算的审计

建设项目决算,分建设期内的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年度决算是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与年度预算执行的审计内容基本相同。

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的一次总的评价。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节约国家的建设资金,提高基本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国家投资的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5.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预算和工程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

6.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或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基建收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是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交或归还贷款。留成是否按规定分配和使用。

8.投资包干结余。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结余,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作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9.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10.投资效益评价。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二、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监督

审计法把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列入审计监督的范围,一是因为社会保障基金中有国家财政资金;二是这类基金和资金涉及到社会稳定,如果管理和使用中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三是这类基金和资金是以国家财政担保或者以国家财政资金弥补不足的,其管理和使用状况,对国家财政收支有着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

社会保障基金,是为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灾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形成的专门基金,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两大类:

1.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和社会以保险的形式建立的、并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门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目前征收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面向全社会统筹的、具有强制性和政府担保的一种保险形式。

2.社会保证基金。国家和社会用于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缺乏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提供各种救济的专门基金。由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优抚救济费以及救灾资金、扶贫资金等所组成。社会保证基金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来源为国家财政分配、社会资助以及农村公益金。

社会捐赠资金,是社会成员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款项和物资。社会成员,包括境内外的个人、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公益事业,是指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救灾防灾、扶助贫困以及残疾人事业等。

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物质保证,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审计机关应按“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的要求,对这类基金和资金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

目前与我国发生援助和贷款项目的主要是国际金融组织,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

审计机关对国际金融组织援助和贷款项目的审计主要是,对该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

(一)对国际金融组织援助和贷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

1.报表种类、格式和科目是否符合规范。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十分复杂,没有统一的财务报表、报表格式及其列示的科目。但不论哪个项目,其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科目必须符合我国的会计制度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在审计时,首先应当与我国的有关会计制度、贷款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贷款协定及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备忘录等对照,以查明项目单位的报表种类、格式和科目是否恰当。

2.报表数据是否正确,包括:(1)表内数据计算是否正确,(2)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3)表与帐是否相符。

3.报表内容是否真实。这主要应看其计算数据是否真实,填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及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要求。

4.报表基础是否一致。报表基础是指应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如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计价等,要注意这些方面的变化。

5.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是否齐全。

外国政府贷款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我国借用的外国政府贷款或受其援助项目的国外资金及配套资金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

关于外国政府援助项目,我国目前尚没有确定由某一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各部委、地方政府均可接受外国政府援助,如民政部每年都要接受外国政府的救灾援助等,本着实事求是,尊重援助人意愿的原则,我们应着重审计用款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援助款项,是否挪作它用。

我国目前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统一筹借外国政府贷款,对外签约借入贷款后,再转贷给有关部门、单位使用。外国政府贷款一般为项目贷款,每笔贷款都具有指定的用途,贷款额一般占项目总投资额的50%左右,其余部分为国内配套资金,由贷款使用部门自行筹集。

(二)对外国政府贷款的审计

1.审查外国政府贷款的提取和支用是否符合我国贷款协议和外汇管理、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外国政府贷款大部分用于进口贷款国的设备和物资,小部分用于支付咨询或劳务费,因此,应审查设备和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支付方式和数额是否合规与正确;审查咨询费或劳务费的支付,是否都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是否经济、合算,并遵守了合同中的规定。

2.审查用外国政府贷款购入的设备物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外国政府贷款,我国给予减免海关关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在审查中应注意有无挪用、变卖、串换等情况,如果存在此类违纪情况,则应补交海关关税,同时依法予以处理。

3.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投入。审查中应注意是否存在因配套资金不足,影响贷款设备安装,影响项目进度的状况。

4.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无效益。其主要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四、其他法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依据开展工作。审计依据是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根据一定标准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的根据。《审计法》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此外,其他有关审计工作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也是审计工作的依据,它们所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也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

(一)法律依据

审计的法律依据,包括审计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审计内容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审计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指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如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的法律依据,是指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方法,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时,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为评价审计内容合法性的根据。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二)制度依据

审计的制度依据,是指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方法,行使审计监督时,必须以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等,作为评价审计内容的根据。

上述各种审计依据,概括起来其中相当部分主要表现为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审计监督主要是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因此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除宪法和审计法外,主要是财政和经济方面的法规。审计机关在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立法的效力等级。

按照立法的机关和管辖权限的范围可以将法律、法规分为若干层次。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它的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三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或办法等。审计机关在运用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审计依据时,应注意首先运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越高的法律法规效力越高;其次效力等级低的法规与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应以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审计机关在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审计依据时,应注意审计事项与所引用法规的相关性,切忌把与审计事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法律、法规作为审计依据。对某些审计项目,在进行判断和评价时,可能同时发现有几种适用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选择效力等级高、针对性强,最能反映审计项目本质的法律、法规,作为审计依据。

3.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审计机关对与审计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注意综合运用。由于审计对象类别较多,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和各个单位,即使对一个单位来说,它的经济活动也是多方面的,而且表现的也比较复杂;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时,必须综合运用各种与审计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分别准确地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政策依据

是指审计工作人员在运用审计方法行使审计监督时,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活动的标准。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的经济关系和问题不断出现,当管理控制和调整某种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时,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必然成为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党和国家政策作为审计依据与依法审计,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政策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并指导法律、法规的实施;法律、法规是贯彻国家政策的保证。在审计工作中,我们既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审计,又要增强政策观念,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并把它作为审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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