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条件及外币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92页(4214字)
一、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一般是指进口或出口成交之后,对商品的发运、费用的负担、风险的划分、责任的承担,以及装运港(站)或到达口岸或地点的规定而言。所以也称其不仅是指进出口双方对成交商品的买卖价格,而且也包含了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各项条件。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条件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运费保险费在内价……指定目的港;运费在内价……指定目的港。根据国际惯例的一般解释,对这三种价格条件解释如下:
1.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简称船上交货价,通称离岸价。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价格条件。使用这种价格条件,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如下:
卖方必须:(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和规定期限或指定的日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2)负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4)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买方必须:(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保险费,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2)负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进口手续和收货手续;(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装运港交货运费、保险在内价……指定目的港。
运费、保险费在内价,又称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通称到岸价。它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办理投保手续,支付运费、保险费,并凭单据收取货款。双方风险划分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装运港船上交货价相同,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如下:
卖方必须:(1)负责租船或订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或指定的日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2)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5)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买方必须:(1)负担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和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3)负责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和收货手续。使用装运港运费、保险费在内价格条件时,在卸货费用的承担上,为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一般应增加某些附加条件加以明确,它并不涉及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3.装运交货港运费在内价……指定目的港。装运港交货运费在内价,也称成本加运费价,通称离岸价加运费价。这种价格条件除了不包括保险费,而由买方自行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外,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装运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条件完全相同。
使用这种价格条件时,卖方在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如因为卖方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
二、出口业务的外币费用
出口业务的外币费用,一般是指出口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如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它是出口商品售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国外销售价格时,务必考虑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的计算和支付问题,防止因此而发生倒贴外汇。
1.国外运费
国外运费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其价格条件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担的从出口国国境内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国外运输费用。从目前的对外贸易实务看,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海运运费、陆运运费和空运运费三种。
(1)海运运费,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外币支付给运输出口货物轮船船主的运输费用。
在海运运费中,又可分为程租船运费和班轮运费两种。程租船运费计算较为简单。而班轮运费的计算一般分为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①基本运费,是指世界各地主要港口间每吨货物直接运输需要支付的运输费用;②附加费,班轮运输除基本运输外,还附加许多其他费用,如轮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燃料附加费、超长附加费、超重附加费等。应及时掌握这些附加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方法。
(2)陆运运费,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大陆等运输方式时,支付给铁(公)路部门的外币运输费用。一般在中国、独联体、东欧、西欧等大陆国家或地区之间使用较多。
(3)空运运费,是指那些鲜活商品、小批量货物、样展品或价值高体积小的贵重商品等急需用飞机做运输工具时,支付给航空管理部门的外币运输费用。
2.保险费
(1)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基本险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货物一般应有选择地投保的险别。它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附加险,它是指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别的同时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别。但附加险一般不予单独投保,即不投保基本险,仅投保附加险,保险公司不予办理。
(2)保险费与保险费率。①保险费,它是指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或称被保险人为了保证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以便在商品遭受各种损失的情况下,能得到必要的补偿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②保险费率,是根据投保金额,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计算出来的数额。这个一定的百分比通常称为保险费率。它可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但是由于商品不同,险别不同,货物运往的目的地不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所依据的费率也不同。除指明货物外,通常都使用一般货物费率,如出口货物为保险公司费率表中的指明货物,都要在一般货物费率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定的费率。
(3)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是根据投保金额(一般为发票金额的110%,增加的10%叫做投保加成率)及不同险别规定的费率计算得出的数额。它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列保险清单向出口企业收取,经出口企业审核无误并同意支付后,通过开户银行划拨外汇数额。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保金额=发票金额×110%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支付保险费时要加强审核,还要注意退关退保,防止错付、重付、漏付保险费。进口货物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平均保险费率计算。
3.佣金
佣金是指中间商因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获得的报酬。在对外贸易中,它是价格条件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中间商的推销报酬。它一般是在价格条件或合同中规定一个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就是佣金率。
佣金的种类,按照对外贸易业务实践中支付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三种:
①明佣。它是在价格条件中规定的佣金即通常说的含佣价,是从发票金额内扣除的,是卖方按原价给买方(在买方与中间商一致时)一定的减让。这种佣金,是在出口发票上填明出口商品销售总额,减去佣金或折扣金额即为净价。它在外商支付时已在发票总额中扣除,不需要卖方另行支付。在会计核算上,销售收入按销售净额入帐。
②暗佣。也称发票外佣金,该佣金在出口发票上只列明商品销价总额,不列佣金额只是在合同中订明佣金率和付佣方法。按照其付佣方法可分议付佣金和汇付佣金两种:
议付佣金是指在出口货款结汇时,由银行按照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在结汇款中扣除,并付给国外的佣金。
汇付佣金是指在卖方将全部货款结汇后,再汇付给国外客户的佣金。
③累计佣金。它是指根据与国外包销商或中间商、代理商订立的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其累计的销货金额和佣金率付给的佣金。这种佣金的佣金率是累进的,即销售额越大,佣金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