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的报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285页(907字)

一、会计报表的报送机关

根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企业也应按月、季度、年度向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二、报表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

企业对外报送会计报表或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是经营情况。包括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出口退税等情况。

二是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是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说明的事项。比如外贸企业需要说明进出口贸易额、出口创汇额、出口收汇额、上缴外汇额情况等。

三、报表的报送种类及报送时间

月份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内部会计报表由本企业自行规定报送时间。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写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意: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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