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862页(4573字)
(一)引言
1.本公告涉及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注解和作为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其他报表和说明资料。
2.财务报表除满足其他需要外,还用于评价和作出财务决策。因而财务报表若不清晰易懂,使用者就不能作出可靠判断。为此所需要的资料常常超出当地法律或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
3.本准则只对某些最低限度作了规定。在涉及具体会计专题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可能对这些应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
4.本准则并不提出财务报表的一定格式。所用的编排和分类是以影响大多数工、商企业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为根据的。对于金额和保险公司一类的企业,可能适用另外的编排和分类。
5.在本准则中,对母公司、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3——合并财务报表》所用的相同。
(二)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
国际会计准则5,包括本公告6-19段,应与本公告1-5段和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联系起来阅读。
应提供的一般资料
6.为使财务报表清晰易懂所必需的重要资料,都应予以提供。
7.应列明企业名称、所属国家、资产负债表日期、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若非明显可知,应简要说明企业活动性质、企业法律形式和财务报表所用货币名称。
8.如果必要,为使项目的金额与分类含义明确应增加补充资料。重要项目应单独列出,不能与其他项目相混淆或相抵消。
9.财务报表应反映前期各相应数字。
应提供的具体资料——资产负债表
一般情况
10.应说明下列各项:
(a)关于资产所有权的限制;
(b)关于债务所作的担保;
(c)退休金提取办法和退休办法;
(d)或有资产和戒有负债(如可能应以数字表示);
(e)承诺用于未来资本支出的款项金额。
长期资产
11.固定资产——应列出下列各项;
(a)土地和建筑物;
(b)厂房和设备;
(c)其他种类资产(适当的名称);
(d)累计折旧。
租赁资产和以分期付款办法购置的资产应另外列明。
12.其他长期资产——下列各项应分别列明,如可能应列出折旧方法、折旧期和基本的特殊转销:
(a)长期投资;
对子公司的投资;
对联营公司的投资;
其他投资,如市价与财务报表中所载金额不同,列表说明其市价。
(b)长期应收项目:
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商业客户;
应收董事款;
公司间应收款;(1)应收联营公司款;
其他。
(c)商誉;
(d)专利权、商标和类似资产;
(e)结转的费用支出,如开办费、改组费、递延税金。
流动资产
(a)现金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往来户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应列明不能立即动用的现金,如由于外汇限制冻结在外国银行的余额。
(b)长期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
如市价与财务报表中所载金额不同,应列明市价。
(c)应收项目:
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商业客户;
应收董事款;
公司间应收款;
应收联营公司款;
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费用。
(d)存货。
长期负债
13.下列项目应分别列出(一年内应偿付数额应予扣除):
(a)抵押借款;
(b)信用借款;
(c)公司间借款;
(d)由联营公司借款;
对利率、偿付条件、契约条款、从属条件、换算特点及未摊销溢价或折扣,应摘要说明。
流动负债
14.下列项目应分别列明:
(a)银行借款和透支;
(b)长期负债的短期部分;
(c)应付项目:
应付帐款和应付票据——商业客户;
应付董事款;
公司间应付款;
应付联营公司款;
应付所得税;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费用。
其他负债和准备
15.其他负债、准备和应付未付费用中的重要项目,如递税金、递延收益和退休金准备等应分别列明。
股东权益
16.下列各项应分别列明:
(a)股本对每种股本应列明:
核定股份,已发股份和发行在外股份(2)的数目或金额;
未收足资本;
每股票面额或法定金额;
本期股本帐户的变动;
关于分配股利和偿还资本的权利、优先条件和限制条件;累计未付优先股股利;
重获股份;
按购股权和销售合同而保留在将来发行的股份(包括条件和金额)。
(b)其他产权说明本期变动和对分配的任何限制;
超出票面价格缴付的资本(股票溢价);
重估价盈余;
各项准备;
留存收益。
应提供的具体资料——收益表
17.应说明下列资料:
(a)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
(b)折旧;
(c)利息收益;
(d)投资收益;
(e)利息费用;
(f)所得税;
(g)非常支出;
(h)非常收益;
(i)公司间重要交易;
(j)净收益
18.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7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国际会计准则6已经取消,由国际会计准则15代替——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