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221页(47690字)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企业向外报送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科目为二位数定,连同总帐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七、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国内公司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境外分公司以美元填列。

八、国内公司对境外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进行汇编,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总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九、企业向外报送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内容,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随同企业的会计了表一并报送。

十一、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境外分公司、分包单位及国内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设或简并一些会计科目,如:

1.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将“145存货”科目分为“146设备”“147材料物资”两个科目;将“155在途物资”科目改为“154在途设备”。另设“141材料采购”和“15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成本差异。

2.企业的施工机械同时为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工程项目)施工的,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一般可以通过“421辅助生产费用”科目进行汇集和分配,或直接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成本项目。

3.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将“301实收资本”科目名称改为“股本”。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备查登记簿,如“外汇额度备查登记簿”、“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等。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库存现金,包括国内公司的人民币现金、境外分公司的当地币现金和各种其他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

三、企业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赁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对于需要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的外币现金,应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进行折合,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数和折合数。其登记方法见“银行存款”科目说明。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各种外币存款。

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外汇额度的收支,应另设登记簿进行登记,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存款中支取或转销的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

三、国内公司发生一切人民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一切人民币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银行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境外分公司发生的一切外汇收入,除用于当地支付生产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和经批准保留的周转金外,多余部分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

四、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分公司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也可以美元为记帐本位币。对于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存款,在登记存入、支出和结余的外币金额时,应同时登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下同),也可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如应收票据、应付帐款、各收帐款、预付款、分期应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各种借款、其他应收应付款,以及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等,都应比照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银行的方法记帐。增加和减少外币债权、债务时,一律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入帐。

六、期末,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七、企业在银行开立几种外币存款户的,不同的外币存款之间的兑换所发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也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八、企业在外汇调剂中买入或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的外币,应按实际调剂价分别记入有关科目。

买入的外币,应在本科目内单独设置“调剂外币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用时,按帐面调剂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转出。帐面调剂汇率,可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认定待方法确定。

九、有买入和卖出外汇额度的企业,也应按外汇额度的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外汇额度的,按实际调剂价收入记入有关存款帐户和财务费用帐户。

买入外汇额度的支出,应按实际调剂价支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设置“购入外汇额度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待用该调济外汇额度配套购买材料物资时,应将其调剂外汇额度的支出转入材料物资成本中进行核算。

十、企业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对于需要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的外币存款,应设置复币帐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在一本帐内同时以外币和记帐本位币进行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清楚。月份终了,企业的帐面结存数与银行的对帐单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企业开出支票,持票人尚未存入银行或取款;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已经入帐,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没有入帐等),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差错的,应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或漏记的,应由企业更正记录,补记入帐。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支出,贷方核算实际转销的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支出数。

三、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在途货币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本票的收款单位以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号科目 有价证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企业有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有价证券,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企业取得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或已实现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不包括在有价证券实际成本中。

三、企业在有价证券持有期间获得的股利、利息以及由于出售、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所发生的损益,作投资损益处理。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购入有价证券所发生的支出,贷方核算出售、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而转出的帐面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结存有价证券的帐面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购入有价证券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核算。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工程结算,产品、物资销售等业务而收到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各种应收票据,在本科目内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带息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以及企业需要用款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银行规定,将票据交给银行,从银行取得现金,并贴给银行一定利息),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收到各种带息票据,如果利息金额较大,在核算应收票据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应利的利息收入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三、企业将票据向银行贴现所得净额小于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扣除贴息后所得净额大于应收票据面金额,作为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科目。

四、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票据到期时,付款人(即票据的承兑付款者)如果无力偿还,企业应负偿还责任。因此,企业向银行贴现时,可先将贴现的应收票据在“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待票据到期,付款人向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清票款后,再将本科目与“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相互冲销。如果企业贴现的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票据(这种票据承兑银行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企业在贴现时所得贴现收入可直接记入本科目,不必通过“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贷方核算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或以银行承兑票据向银行贴现收回的票面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

六、本科目应按各种票据的不同货币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七、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乐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122号科目 应收票据贴现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各种应收的商业承兑票据。

企业向银行贴现银行承兑票据,可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向银行办理票据现手续,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到期转销的已贴现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方核算企业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转销的已贴现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四、本科目应按各种贴现票据的不同货币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贴现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承兑付款人付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贴现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第12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提供劳务及执行了承包项目合同,应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帐款。企业预收的款项在“预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并应定期与对方对帐。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还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作坏帐损失,并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应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帐款,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和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以及转为应收票据的款项。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帐款。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分期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提供劳务及执行承包项目等合同,按合同规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实物结算等结算方式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款项的应收帐款。分期预收的款项在“预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合同规定企业收到的购货单位和发包单位根据结算帐单支付的利息,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应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帐款。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和从分期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分期应收帐款。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预计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规定的标准从管理费用中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果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

三、企业根据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和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应提数大于本科目帐面实际数差额为少提数,应从管理费用中补提足额,应提数小于本科目帐面实际数的差额为多提数,应冲减管理费用。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经发生的坏帐损失并冲减的坏帐准备,贷方核算按照规定预提和补提的坏帐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按照规定已提取的坏帐准备。

五、企业的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等应收款项年末余额中,如有采用预收款方式收到的预收款项,在计算坏帐准备提取金额时,应将实际收回的金额经过有关应收款项科目后,再予转销。

七、本科目期末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减项列示。

第126号科目 预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预付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贷方核算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予以转销的预付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预付但尚未转销的预付款项。

三、企业应随时核算本科目的明细记录,确定已经预付款项的定货或工程是否已经到达或结算,保证预付的款项及时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予以转销,以避免重复付款。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货币和供应单位、分包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7号科目 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包括国内总公司与所属国内、境外分公司之间,境外分公司与所属独立核算的项目组之间有关合同价款结算、材料物资调拨、出国人员费结算、管理费结算、费用和收入的划转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

二、下列业务不在本科目核算:

1.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有关生产经营资金的上交、下拨,在“长期投资——拨付所属资金”和“实收资本——上级入拨资金”科目内核算。

2.总公司与分包单位之间有关合同价款的代收、代付、公司管理费的上交和结转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款”“预付款”科目内核算。

3.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款项以及从其他单位收入的投资收益,根据长期投资的不同核算方法,分别在“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内核算。

4.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职能部门、项目组、车间等)的周转金,在“备用金”科目内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应收、暂付和转销的应付、暂收款项,贷方核算应付、暂收和转销的应收、暂付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应与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的差额相等。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反映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合计反映应付内部单位的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内部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与所属单位之间对本科目的记录应相互一致。

为了确保各内部单位之产往来款项的记录相一致,应使用“内部片来记帐通知单”(格式、内容由企业自行规定),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帐,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月终,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帐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帐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帐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不能核对相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作调整记录。

128号科目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支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如职能部门、项目组、车间等)一定额度用于差旅费、零星采购或日常零星开支使用的周转金。

二、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能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备用金支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备用金领用部门支用备用金后,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财会部门根据费用明细表,将支用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补足备用金。除增加或减少备用金定额外,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向各内部单位拨付的定额备用金,贷方核算企业各向内部单位收入的定额备用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内部单位占用的定额用金。

五、本科目应按备用金额用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预付款、应收内部单位款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应收取的各种赔偿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存出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发生的各种其他应收款,贷方核算收到和结转和各种其他应收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各种其他应收款项。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单位或个人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分期摊入当期和以后各期成本的各种费用。包括搭建临时设施、在用周转材料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一次发生数额较大、受益期较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折卸及辅助设施费、预付保除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二、企业应根据待摊费用的不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期成本应负但的摊销额。例如:临时设施,可根据结构类型、工期长短、拆除后的残值等确定每期销额;周转材料,可分别不同种类、预计使用年限(或次数)和预计残值确定每期(或每次)摊销额;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或分次平均摊销等方法确定其摊销额;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可按受益工程对象和施工期限确定每期的摊销额等。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发生的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贷方核算已经摊销的费用,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分摊的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待摊费用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对于领用的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还应设置实物登记簿,建立责任制,加强实物管理,防止损失浪费。

第145号科目 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购用作销售或制造产品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实物结算项目结算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1.原材料存货,是指企业采购直接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库存材料物资。

2.设备存货,是指企业对外提供成套设备项目中所需的工艺设备,包括各种机械设备及其附属零配件。

3.低值易耗品存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或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4.周转材料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周转性材料。

5.商品存货,是指企业采购用作对外销售的库存货物。

6.产成品存货,是指企业已经全部加工完成,以备销售的制成产品。

7.生活物资存货、是指企业提供出国人员在国外生活用的各种物资。

8.实物结算物资,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实物结算项目,从发包单位分期或一次收到并验收入库抵作合同价款的材料物质。

9.其他存货,是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便于进行施工或经营管理的各种材料物资。

二、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应包括购入原价、运杂费用、包装费和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及应交纳的有关税金。为简化核算,企业存货的实际成本也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国内公司向境外分公司调拨的材料物资和境外分公司转口采购的材料物资一般应以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作为实际成本。但为了简化核算,也可以原价(包括买价和手续费)作为实际成本。为采购材料物资所发生和各种储运费用(包括国内外运杂费、仓储费、包装费、口岸费、保险费、港口费等),作为“时货费用”,直接列作当期损益,不包括在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之内。

2.国内公司购入国内使用的材料物资,以及境外分公司就地采购的材料物资,以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作为实际成本。

3.实物结算物资,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和验收入库以前所发生的有关费有用,作为实际成本。

4.自制的材料物资,以包括耗用的材料物资在内的自制成本作为实际成本。

5.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以实际耗用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和验收入库前的有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6.其他单位转来作为投资的材料物资,按照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7.盘盈的材料物资,按同类材料物资的库存实际成本或市价作为实际成本。

发出、领用、对外销售或盘亏、毁损的材料物资,其实际成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待方法予以确定。

三、按工程用料定额采购并直接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可以按运到工地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领用分期摊销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待摊费用”科目内核算;购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内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加工完成、实物结算、盘盈等原因增加的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领用、对外销售、盘亏、毁损待原因减少的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的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存货明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55号科目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在途物资,是指企业已经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货款已经支付但尚未到达,或虽已到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贷方核算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

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存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6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企业有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长期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确定财价值记帐。企业长期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企业购买股票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应将该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中扣除,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购入债券价款中如已包括截至购买日止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应计利息从长期投资成本中扣除,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企业债券投资存续期间的应计利息,应于期末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

企业购入债券的折价或溢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

四、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和利润以收回时产生的损益,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五、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拨付所属资金;

第17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独设置辅助帐簿进行登记,不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有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工程及大修理支出,应计入“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和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并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分别管理。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如下:

1.国内固定资产;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使用所限在一年以上;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使用所限在二年以上,并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2.境外固定资产,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企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分以下六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船舶等大型设备;

3.施工机械;

4.生产设备;

5.运输设备;

6.生活及管理设备。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待入帐。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及有关税金等。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的价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入帐。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4.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所发生的能够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应调增固定资产原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作原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成价值作为原价。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至少每年清查一次,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对于出售、报废、盘亏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将其固定资产原价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投入、购入、自制自建、接受捐赠、盘盈等原因增加的固定资产,贷方核算投出、出售、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八、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细明核算。

“固定资产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帐页,按保管、使用单位分设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顺序登记,只记金额不记数量,按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分别设置,每一固定资产设置一张。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或购置年份开始使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所限,折旧率,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卡片的分类及其增减记录,必须与明细帐一致,以便相互核对。明细帐卡片的格式、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172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即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价值损耗。

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单独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分别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计算确定。

三、企业应按月提折旧。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足额后,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时,不补提折旧。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投出、出售、盘亏、毁损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折旧,贷方核算按月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投入、购入以及其他原因增加固定资产的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五、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六、企业发生的固定资大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记入有关的费用科目。为了均称衡成本负担,企业也可以采用分期摊销或预提方法,分别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等科目核算。

第17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投资转出、报废、毁损等原因需要清理的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需要清理的固定资产原价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贷方核算需要清理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和在清理时所得的价款收入(包括残值变价收入和应收过失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及入库的残料估计价值,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大于清理收入的差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小于清理收入的差额)。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和收益,应于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后,分别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需要清理的每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74号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价款的利息、手续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

企业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本科目借方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租赁期满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际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融资租入的每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75号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借方核算租赁期满转为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贷方核算企业计提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三、本科目应按融资租入的每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79号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建用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二、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汇兑损益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购建固定资产的各种支出,贷方核算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的各种支出和已购建完成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一般应按购建固定资产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对于外购的工程用物资应在本科目内设置细科目核算,在明细科目下,再按承包单位户名、费用项目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8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场)地使用权、产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或预计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其他单位作为投资投入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贷方核算按确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或出售、投资转出无形资产的价值。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四、本科目应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土(场)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土(场)地使用权还应按照使用场地的不同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85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各种递延支出。

二、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在筹办期内为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相应财产的价值,不在本科目核算。各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营业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所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所发生的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应按支出的受益期限人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发生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贷方核算分期摊销的数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数额。

四、本科目应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开办费用项目(由企业自行规定)和租入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与改良工程结合进行的,可合并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企业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辅助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191号科目 其他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外的各种其他资产,如特准储备物质、冻结存款等。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发生的其他资产价值,贷方核算转销的其他资产价值,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其他资产价值。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和其他机构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一般在一年以内),包括人民币借款和外币借款。

二、企业各种短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归还或转销的短期借款,贷方核算借入或转入的短期借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在明细科目下,再按借款种类和不同的货币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5号科目 短期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资金,发行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短期债券。

二、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支出,应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行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债券的利息支出,在购建期内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折价发行债券时发生的债券折价,已转销债券溢价和偿还债券时支付的债券本金;贷方核算溢价发行债券时发生的债券溢价;已转销的债券折价和发行债券时收到的债券本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偿付的短期债券。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并按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和发行期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第211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发生债务时所开出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

二、各种应付票据在本科目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企业承兑票据而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开出带息票据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应付票据到期时支付的票面金额,贷方核算企业开出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面金额。

四、本科目应按票据的不同货币分别核算,并设“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票据的内容、货币单位、金额、承付日期等各项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登记簿内予以注销。

第212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接受劳务供应以及与分包单位有关工程价款、管理费等结算中应付给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的款项。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的款项,在“预付款”科目核算,预付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计入本科目的借方,不另设“预付款”科目。

二、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相互之间发生有关材料采购和劳务供应的应付款项,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支付和转销的预付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的款项,贷方核算应付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的款项。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的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分包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3号科目 预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预收款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款项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本科目。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予以转销的预收款项,贷方核算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预收款项。

三、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或业务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1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等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应付选派单位出国人员国内工资或国内包干费用、应付利润、应付赔偿款、应付工会经费、存入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借方核算支付、偿还或转销的其他应付款,贷方核算实际发生的其他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其他应付款。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包括本企业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国外零用费、各种奖金、津贴,以及在国外招用的当地人员工资、加班费、津贴等。

根据合同规定向选派单位支付不属于本企业编制诉出国人员的国内工资或包干费用,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工资,贷方核算应付的工资,期末余额反映应付的工资与实付工资的差额。

三、本科目应分设以下明细科目:

1.应付国内人员工资;

2.应付出国人员工资;

3.应付当地人中工资;

在明细科目下,再按职工类别和工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2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支用的福利费,货方核算按规定比例提取和转入的福利费,期末贷方余额结余的福利费。

三、企业应设置“福利费明细帐”,登记福利费用提取和支用情况。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创汇奖励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计提和财政核拨的创汇奖励金。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支用和转出的创汇奖励金,贷方核算按规定标准提取和财政核拨的创汇奖励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结余的创汇奖励金。

三、企业应设置“创汇奖励金明细帐”,登记创汇奖励金的提取、核拨、支手和转出情况。

第23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内、国外有关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营业税等。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交纳(包括预交)的税金,贷方核算应交纳的税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预交或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应上交国家款项。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交纳的各种其他应交款,贷方核算应交纳的其他应交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241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有关投资合同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算确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利润,贷方核算应付的利润,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润。

四、本科目应按付利润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户名设置明细科目。

第243号科目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股份制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下同)决定分派的股利。

二、本科目的贷方核算根据董事会议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确定应分派的股利;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股利。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在借记本科目的同时,贷记“股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股东单位、姓名分户设置细帐。

第25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应预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借方核算实际发生或结转的预提费用,贷方核算预提的有关费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发生或结转的预提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预提费用的类别分设明细科目。

第261号科目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及实物结算等结算方式下确定的递延营业收入和递延营业成本后结转的递延收益。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期末转入的递延营业成本和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递延收益,贷方核算期末转入的递延营业收入和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递延损失。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实现的递延收益或递延损失。

三、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时,根据本年度实际收到的分期应收帐款,按收款项目的收益率计算出本期实现的递延收益额,将递延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有关相同业务类别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类别及合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7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机构借入的各种长期借款(一般在一年以上),包括人民币借款和外币借款。

二、各种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购建期内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归还和转销的长期借款,贷方核算借入的长期借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长期借款。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和没的货币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77号科目 长期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

二、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给受托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代理发行手续费、票券印刷费等支出,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行债券的应计利息作为财务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发行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购建期内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发行债券的应付利息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折价发行债券时发生的债券折价,已摊销的债券溢价和偿还债券时支付的债券本金,贷方核算溢价发行债券时发生的债券溢价,已摊销的债券折价和发行债券时收到的债券本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应付债券。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并按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和发行期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第279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时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项目,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入的合作项目资金,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本科目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长期应付款,贷方核算应支付的长期应付款,期末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及其所占比例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奖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投资者按合同、协议等规定收回的投资,贷方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投资,本科目的期末贷方额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投入资本。

三、如果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与企业记帐本位币币种不一致,应在帐上同时注明该种货币的实收资本金额和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金额。由于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五、有上级拨入资金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还应设置“上级拨入资金”明细帐。

第32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等原因减少的资本公积,贷方核算取得的资本公积,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应有数额。

三、本科目一般不进行明细核算。

第331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取得的盈余公积。有计提公益金的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配股利等原因减少的盈余公积,贷方核算取得的盈余公积,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外的属于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的结存余额。

第351号科目 本年利润

、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本年度内实现(或发生)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企业的利润总额由承包工程利润、劳务合作利润、技术服务利润、房地产经营利润、物资销售利润、自营出口利润、代理出口利润、服务业经营利润、其他经营利润、内部结算差额、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扣减营业税金、进货费用、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所组成。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承包工程利润;

2.劳务合作利润;

3.技术服务利润;

4.房地产经营利润;

5.产品销售利润;

6.物资销售利润;

7.自营出口利润;

8.代理出口利润;

9.服务业经营利润;

10.其他经营利润;

11.内部结算差额;

12.营业税金;

13进货费用;

14.销售折扣与折让;

15.销售费用;

16.管理费用;

17.财务费用;

18.投资收益;

19.营业外收支;

三、年度终了时,应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递延收益”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和“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内,在本科目内结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发生的亏损总额。然后将本年担当总额或亏损总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四、本科目用于结转本年度全年利润或亏损,在年终转帐以前,本科目不应发生记录,经过年终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61号科目 未分配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利润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应交所得税;

2.应交财政特种基金;

3.盈余公积补亏;

4.提取盈余公积;

5.应付利润;

6.应付股利;

7.未分配利润;

8.上年利润调整;

三、企业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本年利润,记入本年帐内。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应交所得税、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以及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的亏损总额,贷方核算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的本年实现利润总额、盈余公积补亏和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

四、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并将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有余额外,其他各明细科目均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五、企业年度结帐后发现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项目,应在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科目“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中进行调整,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记入“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上年亏损,记入“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的贷方。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辅助生产费用,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及动力、工资及福利费,以及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有关产品成本的直接费用可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成本的间接费用或辅助生产费用,可先通过“辅助生产费用”和“建造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

三、本科目可按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房地产业支出、制造业支出、服务业支出、技术咨询业支出、其他支出等企业经营业务的类别设置明细帐,明细帐下再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贷方核算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及按合同规定分期或按月办理结算的已完工程成本和提供的劳务成本。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结转的生产费用。

第405号科目 出国人员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派出职工到国外执行对外合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出国人员的国内工资(包括支付属于企业编制的出国人员的国内工资,按期向选派单位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内工资或按期向选派单位支付的包括国内工资在内的出国人员包干费用)、福利费、差旅费、服装费、人身保除费等费用。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派出职工发生的各种出国人员费;贷方核算已办理出国人员费结算而转入“营业成本”科目的出国人员费。

三、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业务类别或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第411号科目 建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生产部门现场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建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自本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二、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费用,要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建造费用一般包括:工资、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周转材料摊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等。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的生产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各生产部门的费用计划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421号科目 辅助生产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不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如采石场、机修车间、木工车间、混凝土预制车间、供水站等)为工程施工、生产和提供劳务(如设备维修、铁木件加工、结构件现场制作、水电风汽供应、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临时设施的搭建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部门(如采石场、机修厂、预制构件厂等),应作为附属工业企业,发生的生产费用在“生产成本”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辅助生产部站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能确定为某项成本核算对象服务的,可以直接计入该项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不能确定服务对象的,所发生的费用先在本科目内汇集,再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贷方核算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自制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分配记入产品或工程项目成本的劳务费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辅助生产部门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车间、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如受益单位、自制材料物资的类别等)设置明细帐,并按成本项目(由企业自行规定)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第501号科目 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房地产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物资销售收入、自营出口收入、代理出口收入、服务业经营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内部结算收入等。

二、本科目的月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超至本月末止累计实现的各项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本科目可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承包工程收入;

2.劳务合作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

4.房地产经营收入;

5.产品销售收入;

6.物资销售收入;

7.自营出口收入;

8.代理出口收入;

9.服务业经营收入;

10.其他经营收入;

11.内部结算收入。

在明细科目下,可再按照收入的具体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企业可以根据经营业务的不同内容和实际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递延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实物结算方式下确认的递延营业收入。

二、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在确认每期营业收入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款项金额,分别记入“分期应收帐款”科目和本科目;同时根据全部营业收入与全部营业成本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由“存货”或“生产成本”科目转入“递延营业成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营业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种经营业务的营业成本。包括承包工程成本、劳务合作成本、技术服务成本、房地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物资销售成本、自营出口成本、代理出口成本、服务经营成本、其他经营成本、内部结算成本等。

二、企业应于月份终了,根据本月结算项目的数量,计算应结转的营业成本,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的借方。

三、本科目的月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自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的经营业务所发生的营业成本,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承包工程成本;

2.劳务合作成本;

3.技术服务成本;

4.房地产经营成本;

5.产品销售成本;

6.物资销售成本;

7.自营出口成本;

8.代理出口成本;

9.服务业经营成本;

10.其他经营成本;

11.内部结算成本;

五、企业可以根据经营业务的不同内容和实际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六、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核算的各项成本支出,应与“营业收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核算各项收入口径一致。

第551号科目 递延营业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实物结算等结算方式下确认的与递延营业收入相配比的递延营业成本。

二、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在确认每期递延营业收入实现的同时,计算出与递延营业收入相配比的递延营业成本,自“存货”或“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561号科目 营业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计算缴纳的附加税费,如产品税、营业税、教育附加费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应交纳的营业税金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营业税支出,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63号科目 进货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进货费用。

二、进货费用一般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挑选整理费和其它有关进货费用。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进货费用。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进货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65号科目 销售折扣与折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产品时,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折扣和因质量等原因给予买方的折让。

二、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本科目应设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两个明细科目。

第566号科目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设置的独立销售机构发生的费用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销售费用一般包括销售材料物资和产品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销售佣金、供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以及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费用等。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的销售费用,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就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67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二、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国内外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论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工资及福利费、广告宣传费、考察联络费、招标投标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折旧及修理费、材料物资费亏和毁损(减盘盈)、坏帐损失、工会经费、业务交际费、业务资料费、佣金及其他管理费等。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应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管理费用,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68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如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二、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财务费用,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本科目应按财务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7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发生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收益;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发生的投资损失,贷方核算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8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确定无法支付款、索赔收入等。

二、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的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85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违约金等。

二、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年终结帐时,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支出的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91号科目 清算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宣布终止日后,对企业进行清算发生的清算费用。如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论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发生的清算费用;贷方核算转入清算损失的清算费用。

三、本科目一般可不进行明细核算。

第595号科目 清算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宣布终止后,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收入和清算损失。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财产成本和清算费用;贷方核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收入,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清算损失,贷方余额反映清算收益。

三、本科目一般可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利润分配表

注:亏损及未弥补亏损以“-”号表示

经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外经会0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检查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充裕的偿债能力。

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国内公司除编制本身的报表外,还应将国内、境外各所属公司报来的报表进行汇总,编制汇总的会计报表,并在本表左上端填列编报单位的名称及汇总国内,境外所属单位的户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内容和汇率同上年度的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年末数作相应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四、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五、本表“金额栏”以记帐本位币填列。其中:“外币折美元数”栏,反映境外分公司记帐本位币折美元和国内公司各种外币折美元数(以下各表相同)。

六、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企业人民币银行存款和各种外币银行存款,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其他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各种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抻金、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的数额,根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有价证券”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有价证券的期末结存数额,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例。

5.“应收票据”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收到票款的应收票据余额,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票据贴现”项目,反映企业已贴现的应收票据的数额,根据“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工程结算等应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应收款项,根据“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同一应收帐款项目下,如按合同规定有预收款的,其预收款数额应从有关应收帐款中予以扣除。

8.“分期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分期应收取的款项,根据“分期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同一分期应收帐款项目下,如按合同规定有预收款的,其予收款额应从有关分期应收帐款中预以扣除。

9.“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期末余额,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预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供应单位、分包单位预付的购货款、工程款等,根据“预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同一预付款项目下,已对应付货款予以入帐的购货,应将期预付款,从有关“应付帐款”中冲抵,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11.“应收内部单位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款项,以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收上级单位款项,根据“内部往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2.“备用金”项目,反映企业拨给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周转金,根据“备用金”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应收内部单位款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4.“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或发生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反映。

15“存货”项目,反映企业结存在库、在途、在用、在建、在加工中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社物结算物资、未结算项目支出等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存货”“在途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17.“长期投资”各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投资的期末余额,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上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的数额分析计算填列。

18.“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的减除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减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填列。

19.“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投资转出、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沿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和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完成固定资产购建过程的各项实际支出,包括购置的设备价值、未完工程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工程用料结存、预付出包工程价款、尚未交付生产部门使用的已完工程成本等。购建完成交付生产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及时转帐,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和有关单位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短期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根据“短期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在期末尚未清偿的应付票据余额,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接受劳务供应或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等在期末尚未支付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在同一应付帐款项目下有预付款的数额,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26.“预收款”项目,反映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个人或发包单位预收尚未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款项。根据“预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应付内部单位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款项,以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付上级单位的款项,根据“内部往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8.“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其他应交款、应付内部单位款等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作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一”号表示。如果企业是以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计算成本费用的,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30.“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创汇奖励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的创汇奖励金,根据“应付创汇奖励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各种应交款项,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各种应交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付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按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派的股利,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支出,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37.“递延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分期确定递延营业收入结转的递延收益。根据“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8.“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长期负债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根据“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数额分析计算填列。

39.“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的各种长期借款,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部分填列。

40.“长期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但期末尚未归还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根据“长期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部分填列。

41.“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长期债券以外的其他长期应付款项,如采用融资租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价款等,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部分填列。

42.“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到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根据“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盈作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利润,应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如为亏损,应以“一”号表示。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因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发生的亏损总额)已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年度中间有预分利润的企业,本项目也应空置不填。

46.“未分配利润”项目,在月份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根据“未分配利润”的期初余额填列;在年报内,反映企业到本年末止未分配的利润数,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年末款分配利润”项目“本年数”栏的数字相等。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的数字应以“一”号表示。

在年度间如有预分利润的企业,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七、企业在汇编和合并本表时,应先将本身报表内的“应收内部单位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和“长期投资”中的“拨付所属资金”三个项目的数字,分别与所属单位报来的本表内的“应付内部单位款”、“应收内部单位款”和“实收资本”中的“上级拨入资金”三个项目的合计数相互核对冲销。在汇总的本表内,不再反映这三个项目的数字。

损益表(外经会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或年度内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编制本表为了考核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和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数,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数,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上年同期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上年年初至上年同期末止的累计实际数,根据上年同期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的有关数字填列。在编制年报时,本表各栏应改为“本年计划”“本年实际”和“上年实际”三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办理结算的各项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发生的销售退回,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2.“销售折扣与折让”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3.“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与收入相配比的营业成本。

4.“递延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分期确定营业收入已实现的递延收益。

5.“营业税金”“进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发生的营业税金及有关费用实际支出数。

企业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应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设“国外所得税“项目填列。

6.“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以“一”号表示。

7.“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营业外收支的实际数。

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的或减少情况。编制本表是从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的和减变动力面来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其原因,为企业管理部门控制财务收支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信息。

二、流动资金(又称营运资本)是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资金,各项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是企业流动资金的总额;各项流动资产合计数减去各项流动负债合计数后的差额,是企业流动资金的净额。

三、本表是国内、境外分公司本身填报的国内公司汇总填报的通用格式。有些项目由国内公司本身填报,境外分公司应空置不填。

四、本表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加(或减少)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净的额,两者应该相等。

本表各项目减少数用“一”号表示。

五、本表左方流动资金的来源,分为本年利润和其他来源两部分。本年利润部分就是企业的全年利润总额加上虽已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但并不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长期投资溢价摊销、长期债券折价摊销等。其他来源部分包括固定资清理收入、增加长期借款、增加发行长期债券、减少长期投资、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减少无形资产、增加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盈余公积、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

六、本表左方流动资金运有,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运用两部分。利润分配部分,包括应交所得税、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补亏、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等。其他运用部分,包括增加固定资产、增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偿还长期借款、偿还长期债券、增加长期投资、减少实际资本、减少资本公积、减少盈余公积等。

七、有些项目虽然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的增减,但为了全面反映情况,也要作为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加以反映。如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并不需要用流动资金支付,但为了全面反映利润的分配情况,在本表内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增加盈余公积”)和流动资运用(“减少盈余公积”)分别反映。

八、本表右方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分为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和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两部分,按每项流动资产和每项流动负债分别反映。

九、本表的填列方法:

本表的各项目一般能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中取得有关数据,有些项目还需要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1.右方各项流动资产和各项流动负债的增加(或减少)数,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差额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差额为减少,在表上以“一”号表示。

2.左方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根据“损益表”内利润总额的本年实际数直接填列(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

(2)“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两项目,分别根据“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本年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分析计算填列。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两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有关数字计算填列。

(4)“长期投资溢价摊销(减折价摊销)”和“长期债券折价摊销(减溢价摊销)”两项目,分别根据“长期投资”和“长期债券”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数字计算填列。

(5)“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有关数字计算填列。

(6)“增加长期借款”“偿还长期借款”项目,分别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计算填列,年初数小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增加长期借款”,年初数大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偿还长期借款”。如果企业有几笔长期借款,一面偿还长期借款,一面又借入另外的长期借款的,应要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记录,加以分析,将增加数与偿还数分别填列。

(7)“增加发行长期债券”“偿还长期债券”项目根据“长期债券”科目的年初数与年末数和差额计算填列,年初数小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增加发行长期债券”,所初数大于年末数差额为“偿还长期债券”。如果企业年度内同时有发行长期债券和偿还长期债券的业务,应将增加发行的和偿还债券的数额分别填列。

(8)“增加长期投资”“减少长期投资”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差额填列。年初数小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增加长期投资”,年初数大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减少长期投资”。如果企业同时有几种长期投资,一种长期投资增加,另一种长期投资减少,就要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记录加以分析,将增加数与减少数分别填列。如果企业年初与年末时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发生增减变化,也应包括在“减少长期投资”项目内反映。

(9)“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和“减少无形资产”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如果企业在本年度内有因转让无形资产而引的无形资产的减少,也应包括在“减少无形资产”项目内反映。

(10)“增加资本公积”“减少实收资本”项目,根据“实收资本”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增加资本公积”“减少资本公积”项目,根据“资本公积”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2)“增加盈余公积”“减少盈余公积”项目,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3)“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项目,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本期发生的调整数分析计算填列。

(14)“利润分配”各项目,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填列,也可根据“利润分配表”中有关项目的数字直接填列。

(15)“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为购入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流动资产和按受其他单位投资而转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原价减累计折旧),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记录填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应同时包括在“增加实收资本”项目的数字之内。

(16)“增加无形资本及其他资产”项目,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科目的本年增加数合计填列。如本项目内有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同时包括在“增加实收资本”项目的数字之内。

十、国内公司在编制汇总的本表时,应将上下级间有关交拨款项和往业款项,如增加拨付所属资金与上级增加拨入资金,交加上级拨入资金和所属交回资金,以及应收内部单位款与应付内部单位款等,相互冲销。在汇总的报表内不反映这些项目的数额。

十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某些具体项目,以反映企业的流动资金(营运资本)的增减变化。

利润分配表(外经会02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企业对当年及以前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各项目的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有对上年利润进行调整的企业,还应将上年度本表项目作如下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表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计本表本表“本年实际”栏的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填列。

3.“税后利润”项目,根据上述调整后的上年利润总额减调整后的上年应交所得税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定填列。

5.“可供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余额填列。

6.“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和“应付股利”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7.“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可供分配利润”加“盈余公积补亏”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后的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际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表实际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根据纳税规定计算的本年应交所得税。

3.“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交财政的各种专项应交款项。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

5.“上年利润调整”“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经注册会计师查帐或经税务机关审查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数额,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实际调整情况分析计算填列。

6.“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7.“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情况。

8.“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投资合同规定计算应付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合作项目应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情况。

9.“应付股利”项目,反映股份制企业因接受股票投资应分给股东的股利。

四、企业如在年度中间决定年初未分配利润中分配一部分股利和利润的,应在分配月份增填本表,只反映年初未分配利润、已分配股利和利润,以及期末未分配利润等项数字,待年末编制本表时,应将年度中间分配的情况与年终分配情况合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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