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蛋白饮料 豆乳和豆乳饮料(摘自QB/T2132)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22页(6794字)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乳及豆乳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等加工工序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无豆腥味的豆乳和豆乳饮料。
(二)术语
1.风味料
风味料包括果汁、蔬菜汁、咖啡、可可、蛋及蛋制品、乳及乳制品、谷粉类等。
2.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为以增强和补充食品营养为目的而使用的添加剂,有维生素、氨基酸和无机盐等。
3.纯豆乳
纯豆乳为用水提取大豆中蛋白质和其他成分,除去豆渣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8.0%以上。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4.调制豆乳
调制豆乳为纯豆乳添加糖、精炼植物油(或不加)等,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5.0%以上。也可添加风味料及营养强化剂。
5.豆乳饮料
(1)非果汁型豆乳饮料 纯豆乳添加糖、风味料(除果汁外),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一级品在3.5%以上;二级品在2.0%以上。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2)果汁型豆乳饮料 纯豆乳添加糖、风味料等,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2.0%以上;原果汁含量在2.5%以上,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三)产品分类
按规格分为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料(包括非果汁型豆乳饮料和果汁型豆乳饮料)。
(四)技术要求
1.原辅材料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T10791的规定。
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
表5-2-31
3.净含量公差
净含量允许公差应符合表5-2-32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低于标明含量。
表5-2-32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33的规定。
表5-2-33
5.卫生指标
应符合GB16322的规定。
(五)检验方法
1.感官检验
(1)色泽、外观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
(2)香气与滋味 打开包装,嗅其香气,品尝滋味。
2.净含量
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待泡沫消失后,读取容积数。
3.理化检验
(1)总固形物
①仪器、设备、材料
a)恒温干燥箱:温控(50~250)±2℃;
b)干燥器:内盛干燥剂;
c)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d)扁形称量皿;
e)石英砂;
f)组织捣碎机;
g)恒温水浴锅。
②试液的制备: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全部倒入组织捣碎机中捣匀,置于烧杯中,在1h内称样完毕。
③分析步骤:取试液(五)3(1)②10.00mL,于已知恒重含石英砂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称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在100~105℃烘至恒重。
④分析结果的计算:试样中总固形物质量按(1)式计算,以g/100mL表示。
式中 X——试样中总固形物质量,g/100mL
m1——含砂称量皿的质量,g
m2——样品中总固形物和含砂称量皿的质量,g
10——试液的容量,mL
如两次测定结果符合允许差时,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报告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⑤允许差
同一样品的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两次测定平均值的20%。
(2)蛋白质 按GB/T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换算系数为6.25。
(3)脂肪 按GB/T5009.6中第二法酸水解法测定。
(4)总酸 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着色剂 按GB/T5009.35规定的方法测定。
(6)甜味剂
①糖精钠:按GB/T5009.28规定的方法测定。
②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按GB/T131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防腐剂 按GB/T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8)尿素酶活性
①定量测定法(仲裁法):按GB/T8622规定的方法测定。
②定性测定法(常规检验法):见附录A。
4.卫生指标
按GB16322规定。
(六)检验规则
1.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2.出厂检验
(1)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5瓶(罐)。6瓶(罐)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总酸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罐)。3瓶(罐)用作细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罐)留样备用。
(2)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总酸、细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3)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型式检验
(1)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①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②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③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2)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5瓶(罐)。6瓶(罐)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罐)。3瓶(罐)用作微生物的检验。另6瓶(罐)留样备用。
(3)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判定规则
①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总酸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非果汁型的一类品如不符合一类品指标,而符合二类品指标,可降为二类品。细菌、大肠菌群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②型式检验结果,除净容量以外,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非果汁型的一类品如不符合一类品指标,而符合二类品指标,可降为二类品。净容量有1瓶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或平均净容量低于标明容量,允许再检验3瓶,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七)标签
本产品的标签除必须符合GB7718、GB/T10790的要求之外,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果汁型豆乳饮料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
(八)包装、运输、贮存
1.包装材料和容器
必须符合GB/T10790包装的规定。
2.运输、贮存
必须符合GB/T10790运输、贮存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成品最高叠放高度,玻璃瓶不得超过15层,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不得超过10层,金属罐不得超过30层。
3.保质期
①符合②的规定时,保质期:玻璃瓶为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为4个月;金属罐为6个月。
②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低于保质期①规定的保质期或保存期。
附录A 尿素酶活性定性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原理
在适当酸碱度和温度下,尿素酶催化尿素转化成碳酸铵,碳酸铵在碱性条件下形成氢氧化铵,再与钠氏试剂中的碘化钾汞复盐作用形成黄棕色的碘化双汞铵。
A2 试剂
所用的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以下简称水)。
A2.1 1%尿素溶液:称取1.0g尿素(GB696)溶于49mL水中。
A2.2 10%钨酸钠溶液:称取5.0g钨酸钠(HG3)溶于45mL水中。
A2.3 2%酒石酸钾钠溶液:称取1.0g酒石酸钾钠(GB1288)溶于49mL水中。
A2.4 5%硫酸溶液:吸取2.5mL硫酸((3B625)慢慢放入盛有47.5mL水的200mL烧杯中,并不断搅拌。
A2.5 中性缓冲溶液:量取0.066mol/L的磷酸氢二钠溶液61.1mL于200mL烧杯内,加入0.066mol/L的磷酸二氢钾溶液38.9mL,搅拌混匀。
A2.5.1 0.066mol/L磷酸氢二钠溶液:称取0.947g无水磷酸氢二钠(GB1263)溶于100mL水中。
A2.5.2 0.066mol/L磷酸二氢钾溶液:称取0.907g磷酸二氢钾(GB1274)溶于100mL水中。
A2.6 钠氏试剂:称取5.5g红色碘化汞,4.125g碘化钾(GB1272)溶于25mL水中,然后转移到100mL容量瓶中。再称取14.4g氢氧化钠(GB629)溶于50mL水中,待冷却后,慢慢转移到上述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后,倒入试剂瓶中,静置后用上清液。
A3 仪器设备
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A3.1 比色管10mL。
A3.2 具塞纳氏比色管25mL。
A3.3 恒温水浴锅。
A4 试液制备
A4.1 取10mL比色管甲、乙两支,各加入1.0~4.0mL(相当于0.1g黄豆粉)样品,然后,各加入1mL中性缓冲溶液(A2.5),摇匀。
A4.2 在上述两管的甲管(样品管)中,加入1mL尿素溶液(A2.1),在乙管(对照管)中,加入1mL水,将甲乙两管摇匀后,置于40℃水浴中保温20min。
A4.3 从水浴中取出甲乙两管后,各加4~1mL水(总体积约为7mL),摇匀,再加1mL钨酸钠溶液(A2.2),摇匀,再加1mL硫酸溶液(A2.4),摇匀,过滤备用。
A5 分析步骤
A5.1 取两支25mL具塞纳氏比色管,分别加入2mL上述滤液,然后各加入15mL水,摇匀,再加入1mL酒石酸钾钠(A2.3),摇匀,再加入2mL钠氏试剂(A2.6)后,用水定容至刻度。
A5.2 两管摇匀后观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