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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蛋白饮料 豆乳和豆乳饮料(摘自QB/T2132)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22页(6794字)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乳及豆乳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等加工工序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无豆腥味的豆乳和豆乳饮料。

(二)术语

1.风味料

风味料包括果汁、蔬菜汁、咖啡、可可、蛋及蛋制品、乳及乳制品、谷粉类等。

2.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为以增强和补充食品营养为目的而使用的添加剂,有维生素、氨基酸和无机盐等。

3.纯豆乳

纯豆乳为用水提取大豆中蛋白质和其他成分,除去豆渣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8.0%以上。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4.调制豆乳

调制豆乳为纯豆乳添加糖、精炼植物油(或不加)等,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5.0%以上。也可添加风味料及营养强化剂。

5.豆乳饮料

(1)非果汁型豆乳饮料 纯豆乳添加糖、风味料(除果汁外),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一级品在3.5%以上;二级品在2.0%以上。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2)果汁型豆乳饮料 纯豆乳添加糖、风味料等,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2.0%以上;原果汁含量在2.5%以上,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三)产品分类

按规格分为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料(包括非果汁型豆乳饮料和果汁型豆乳饮料)。

(四)技术要求

1.原辅材料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T10791的规定。

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

表5-2-31

3.净含量公差

净含量允许公差应符合表5-2-32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低于标明含量。

表5-2-32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33的规定。

表5-2-33

5.卫生指标

应符合GB16322的规定。

(五)检验方法

1.感官检验

(1)色泽、外观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

(2)香气与滋味 打开包装,嗅其香气,品尝滋味。

2.净含量

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待泡沫消失后,读取容积数。

3.理化检验

(1)总固形物

①仪器、设备、材料

a)恒温干燥箱:温控(50~250)±2℃;

b)干燥器:内盛干燥剂;

c)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d)扁形称量皿;

e)石英砂;

f)组织捣碎机;

g)恒温水浴锅。

②试液的制备: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全部倒入组织捣碎机中捣匀,置于烧杯中,在1h内称样完毕。

③分析步骤:取试液(五)3(1)②10.00mL,于已知恒重含石英砂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称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在100~105℃烘至恒重。

④分析结果的计算:试样中总固形物质量按(1)式计算,以g/100mL表示。

式中 X——试样中总固形物质量,g/100mL

m1——含砂称量皿的质量,g

m2——样品中总固形物和含砂称量皿的质量,g

10——试液的容量,mL

如两次测定结果符合允许差时,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报告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⑤允许差

同一样品的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两次测定平均值的20%。

(2)蛋白质 按GB/T14771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换算系数为6.25。

(3)脂肪 按GB/T5009.6中第二法酸水解法测定。

(4)总酸 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着色剂 按GB/T5009.35规定的方法测定。

(6)甜味剂

①糖精钠:按GB/T5009.28规定的方法测定。

②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按GB/T131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防腐剂 按GB/T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8)尿素酶活性

①定量测定法(仲裁法):按GB/T8622规定的方法测定。

②定性测定法(常规检验法):见附录A。

4.卫生指标

按GB16322规定。

(六)检验规则

1.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2.出厂检验

(1)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5瓶(罐)。6瓶(罐)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总酸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罐)。3瓶(罐)用作细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罐)留样备用。

(2)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总酸、细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3)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型式检验

(1)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①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②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③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2)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5瓶(罐)。6瓶(罐)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罐)。3瓶(罐)用作微生物的检验。另6瓶(罐)留样备用。

(3)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判定规则

①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总固形物、总酸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非果汁型的一类品如不符合一类品指标,而符合二类品指标,可降为二类品。细菌、大肠菌群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②型式检验结果,除净容量以外,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非果汁型的一类品如不符合一类品指标,而符合二类品指标,可降为二类品。净容量有1瓶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或平均净容量低于标明容量,允许再检验3瓶,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七)标签

本产品的标签除必须符合GB7718、GB/T10790的要求之外,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果汁型豆乳饮料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

(八)包装、运输、贮存

1.包装材料和容器

必须符合GB/T10790包装的规定。

2.运输、贮存

必须符合GB/T10790运输、贮存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成品最高叠放高度,玻璃瓶不得超过15层,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不得超过10层,金属罐不得超过30层。

3.保质期

①符合②的规定时,保质期:玻璃瓶为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为4个月;金属罐为6个月。

②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低于保质期①规定的保质期或保存期。

附录A 尿素酶活性定性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原理

在适当酸碱度和温度下,尿素酶催化尿素转化成碳酸铵,碳酸铵在碱性条件下形成氢氧化铵,再与钠氏试剂中的碘化钾汞复盐作用形成黄棕色的碘化双汞铵。

A2 试剂

所用的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以下简称水)。

A2.1 1%尿素溶液:称取1.0g尿素(GB696)溶于49mL水中。

A2.2 10%钨酸钠溶液:称取5.0g钨酸钠(HG3)溶于45mL水中。

A2.3 2%酒石酸钾钠溶液:称取1.0g酒石酸钾钠(GB1288)溶于49mL水中。

A2.4 5%硫酸溶液:吸取2.5mL硫酸((3B625)慢慢放入盛有47.5mL水的200mL烧杯中,并不断搅拌。

A2.5 中性缓冲溶液:量取0.066mol/L的磷酸氢二钠溶液61.1mL于200mL烧杯内,加入0.066mol/L的磷酸二氢钾溶液38.9mL,搅拌混匀。

A2.5.1 0.066mol/L磷酸氢二钠溶液:称取0.947g无水磷酸氢二钠(GB1263)溶于100mL水中。

A2.5.2 0.066mol/L磷酸二氢钾溶液:称取0.907g磷酸二氢钾(GB1274)溶于100mL水中。

A2.6 钠氏试剂:称取5.5g红色碘化汞,4.125g碘化钾(GB1272)溶于25mL水中,然后转移到100mL容量瓶中。再称取14.4g氢氧化钠(GB629)溶于50mL水中,待冷却后,慢慢转移到上述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后,倒入试剂瓶中,静置后用上清液。

A3 仪器设备

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A3.1 比色管10mL。

A3.2 具塞纳氏比色管25mL。

A3.3 恒温水浴锅。

A4 试液制备

A4.1 取10mL比色管甲、乙两支,各加入1.0~4.0mL(相当于0.1g黄豆粉)样品,然后,各加入1mL中性缓冲溶液(A2.5),摇匀。

A4.2 在上述两管的甲管(样品管)中,加入1mL尿素溶液(A2.1),在乙管(对照管)中,加入1mL水,将甲乙两管摇匀后,置于40℃水浴中保温20min。

A4.3 从水浴中取出甲乙两管后,各加4~1mL水(总体积约为7mL),摇匀,再加1mL钨酸钠溶液(A2.2),摇匀,再加1mL硫酸溶液(A2.4),摇匀,过滤备用。

A5 分析步骤

A5.1 取两支25mL具塞纳氏比色管,分别加入2mL上述滤液,然后各加入15mL水,摇匀,再加入1mL酒石酸钾钠(A2.3),摇匀,再加入2mL钠氏试剂(A2.6)后,用水定容至刻度。

A5.2 两管摇匀后观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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