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香型固体饮料(摘自ZBX51003)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52页(4392字)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香型固体饮料的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糖类、果汁(或不加果汁)、食用香精、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而制成的固体饮料。
(二)术语
1.保存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证本产品质量的日期。在此期间,本产品完全适用于出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但超过此期限,本产品仍然可能是可以食用的。
2.保质期
指预示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本产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在此之后,该产品不再适于食用。
(三)产品分类
颗粒状及粉末状。
(四)技术要求
1.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5-2-58规定。
表5-2-58
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59规定。
表5-2-59
3.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7101的规定。
(五)检验方法
本试验所用水系指蒸馏水,所用试剂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分析纯。
1.取样
见第六章检验规则。
2.感官检验
(1)色泽与外观形态 称取50g混合均匀的颗粒状(或粉状)被测样品于白色搪瓷盆中,用肉眼观察其有无明显的色素颗粒、结块现象。颗粒状的形态是否疏松均匀一致,粉末状的有无小颗粒。冲溶后是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2)香气和滋味 根据标签上规定的食用方法的冲溶倍数稀释后,立即用嗅觉和味觉仔细鉴别其香气及滋味,检查有无异味。
注: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
(3)杂质 称取20g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500mL烧杯中,加85℃的水200mL,用玻璃棒顺搅15转,反搅15转后,检查底部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理化试验
(1)水分测定 按GB5009.3测定。
(2)颗粒度的测定 称取100g(精确到0.1g)混和均匀的被测样品于40目标准分样筛上,以适当速度作圆周运动50次,将未过筛的被测样品称量。按式(2)计算:
式中 X1——颗粒度,%
m1——未过筛的被测样品质量,g
m0——被测样品总质量,g
(3)溶解时间的测定 称取25g(精确到0.1g)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500mL烧杯中,加入200mL冷开水(10℃),搅拌,计算从加入冷开水到完全溶解的时间(s)。
(4)酸度测定
①仪器
pH计
磁力搅拌器
②试剂
蒸馏水(均煮沸冷却后使用)
1%酚酞乙醇溶液
0.1mol/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按GB601制备。
③被测样液的制备:称取10g(精确到0.01g)充分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100mL的烧杯中,加水溶解后,定量转移到25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到刻度。供测定用。
④测定
a)电位滴定(仲裁法):用己知pH的标准缓冲溶液校正pH计。
终点pH的确定:移取上述制备好的被测样液25mL于100mL烧杯中加入25mL蒸馏水,置于磁力搅拌器上搅拌,从滴定管中较快地滴加0.1mol/L氢氧化钠溶液,使pH达6左右,记下滴入的毫升数及pH,然后少量滴加0.1mol/L氢氧化钠溶液(0.1~0.2mL),每滴加一次,记下滴加量及pH。当pH出现突跃变化时,即为终点pH。
被测样品的滴定:取上述制备好的被测样液25mL于100mL烧杯中,加入25mL蒸馏水置于磁力搅拌器上搅拌,从滴定管中较快地滴加0.1mol/L氢氧化钠溶液,使pH达6左右,然后慢慢滴加0.1mol/L氢氧化钠溶液,直至达终点pH。
同一制备好的被测样液测定二次。
式中 X2——酸度(以适当的酸计),g/L
V——滴定时耗用0.1mol/L氢氧化钠溶液的毫升数
M——氢氧化钠溶液的物质的量浓度
K——换算为适当的系数
苹果酸——0.067 柠檬酸——0.064
醋酸——0.060 柠檬酸(一水分子)——0.070
酒石酸——0.075 乳酸——0.090
m——被测样品的克数。
如果平行试验误差不超过0.05%,取二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报告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b)指示剂滴定:称取上述制备好的被测样液25mL于250mL锥形烧瓶中,加入50mL蒸馏水及0.5mL酚酞指示剂溶液。用0.1mol/L氢氧化钠溶液边振摇边滴定至微红色,并保持30s不退。
酸度按公式(3)计算。
如果平行试验误差不超过0.05%,取二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报告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⑤糖精钠的测定:按GB5009.28测定。
⑥着色剂的测定:按GB5009.35测定。
4.卫生指标
按GB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
(六)检验规则
(1)由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2)产品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从每一批中按三千分之一随机抽样(每批抽样量不得少于3件),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的产品,方准出厂。
(3)在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操作稳定后,感官指标、水分,颗粒度、溶解时间、微生物指标为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4)对检验结果中理化指标不合格项目,可从该批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单位,进行仲裁分析与判定。
(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玻璃瓶装、金属罐装和塑料袋装出厂产品的标签必须按照GB10790中标志的规定执行。
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GB10790包装的规定执行。
3.运输、贮存
①本产品在贮运过程中必须按照GB10790中运输、贮存的规定执行。
②不按本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贮存而造成的产品变质,应由运输、贮存单位负责。
③按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金属罐装产品保质期为1年,瓶装产品为6个月;塑料袋装产品为3个月。或按合同规定执行。
④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自定保存期,其期限规定必须大于或至少等于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