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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发展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101页(1366字)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始建于70年代初期。1971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了防治污染的“三废”利用管理机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于1974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随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大、中城市也相继在人民政府中设立了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到70年代末期,虽自上而下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但多数未被纳入政府序列,人员编制也不足。

1979年,我国颁布了试行法,规定: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局;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环境保护机构,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从松散状态走向集中并得到强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形成。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改为该部的环境保护局,自此,环境保护机构开始纳入政府序列。但并未形成独立机构,全国基本形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这种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由于环境保护部门不能独立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84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设立相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可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区、镇、乡人民政府也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做环境保护工作,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做环境保护工作。该“决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并要求各地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机构。

1984年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任务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它的成立标志着环境保护机构开始独立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与此同时,地方的环境保护机构也得到了加强。

198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环境保护局由归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改为直属国务院领导,同时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大都设立了环境保护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地、市、县的环境保护机构也有所加强。我国的环境保护机构不断得到加强,标志着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正在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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