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84页(1430字)
1.版权的概念
版权(Copyright)又称为着作权,是指创作者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版权保护是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推广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印刷术的发明,使得对于作品的复制变得容易。作品通过大量复制出售,逐渐具有商品的属性,能够给作者和印刷商带来收益。为了保护出版商的利益,防止未经许可的复制和销售活动,自16世纪起,欧洲一些国家的君主,开始以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对出版商的权利予以保护,例如,1534年,英国出版商首次获得皇家特许的保护,有权禁止外国出版物向英国进口,以便垄断英国的图书市场。这种根据君主的敕令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利,被称为“版权”。但在实质上,早期的版权只是一种出版之权,含有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和专有的权利的现代版权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要求在财产所有制方面废除一切君主特权。为顺应这种要求,英国下议院于1709年通过了一部有关版权的法律。该法确认作者是法律保护的主体,给予作品自出版之日起21年的保护期;同时规定,如果到期作者仍在世,还可续展14年。该法颁布时,英国女王安娜在位,因此被称为《安娜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从18世纪下半叶起,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和公布了版权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制定了版权法,版权制度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保护作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版权制度的建立,为作者在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提供了保护,鼓励人们进行科学、文学和艺术创作,同时使社会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作品,促进了科学文化的交流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版权的法律特征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的显着的法律特征。
(1)版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具有广泛性。版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国家。版权的客体所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具备独创性,以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并能复制的作品均可受到版权保护。版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这两方面权利又通过许多专有权表现出来。
(2)版权的权利和对权利的限制具有多重性。版权作者享有广泛的权利,对其作品拥有各种形式的使用支配权。同时,版权作者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又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要求作者合理使用其权利,使公众和社会能够依法加以利用。
(3)版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版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受到版权保护的只是作品主题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对于作品的主题,作品内在的思想,则不予以保护。
(4)社会义务的广泛性和侵犯版权行为的多样性。版权作品作为精神产品,对其的使用无需以实际占有和支配为前提。作品一经发表,即可能很快在社会上广为传播,能够为人们所广泛利用。因此,法律要求全体公众承担义务,保障版权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版权保护主体的复杂性和派生性以及版权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侵犯版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