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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的特征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94页(2584字)

对于专有技术的特征,国内外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做了大量论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里仅对专有技术最基本、最主要的特征做一简要介绍。

1.知识性

专有技术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尽管其往往通过图纸、配方、资料等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但这些物质形式仅是其物质载体,是外在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专有技术自身。专有技术是无形的。

同专利相比较,专有技术的知识性在内容上是相当广泛的,不仅包括全部生产领域的技术知识,而且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管理知识和商业知识。

从法律角度看,认识专有技术的这一特征,有助于加强对专有技术的保护。

2.秘密性

秘密性是专有技术区别于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的一般技术的显着特征,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也是维系其商业价值和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一项专有技术非因申请专利的原因被公开了全部内容,进入公有领域,则任何人都有权无偿使用,无须再通过技术贸易以支付转让费为代价获取这一技术,该项技术将失去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秘密性是专有技术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因为如此,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有人索性把专有技术称为“技术秘密”。

但也有学者对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提出异议,如德国学者施道普夫认为,笼统地说专有技术一经公开就失去价值,从普遍意义上说是不正确的。其理由是,在工业化国家早已成为工商业常识的技术,在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大的价值。发展中国家愿意购买这种技术,以节省自己的研制费用。所以,这类实际上非保密的知识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作为专有技术合同。他还引用了联邦德国法院1975年8月7日的一项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某些企业采用某种公开的方法或加工设备,只要这个企业使用这种方法或设备的方式是秘密的,并由此可获得特殊的效果,就可成为企业秘密的对象。专有技术一般必须具备秘密的特征。只有特殊情况不属此类,但是不允许通过过于严格的专有技术定义的措辞来排除这些例外情况。

我们认为,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特征,应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其秘密性。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本身并非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范围和程度的问题。垄断程度高的专有技术,其保密程度也必然高,知其秘密的范围也必然小。反之,垄断程度低,甚至在某一区域范围内基本上已无垄断地位而言的技术,其保密程度也必然低,知其秘密的范围必然广。从国际技术贸易来看,发展中国家自发达国家引进在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并已“公开”的技术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但这些技术仅是在发达国家某一行业的技术专家范围内“公开”,并且公开的通常也只是此项技术的物质表现形式,如图纸、设计原理、工艺流程等等,而不是该技术的全部内容。严格地说,这些技术属于保密程度并不高、并不先进的技术。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要通过技术贸易引进这一技术,主要是这类技术本身含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难以获知的秘密内容。发展中国家单凭公开的图纸、工艺流程等,尚无法利用这一技术,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传授那些事实上并没有公开的技术秘密,尽管这些技术秘密在发达国家可能并不属于十分先进的、高精的技术。因此,专有技术之所以能有偿转让,其基础在于秘密性,而这种秘密性具有一个范围和程度的,至少对引进方来说,属于他尚不知晓的技术。

3.实用性

专有技术的实用性,又称为经济性,是指它是可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

实用性是专有技术商品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专有技术的一个必要条件。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将专有技术必须具有实用性作为向其提供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法律对不具有实用性的专有技术不予保护。

从理论上说,专有技术的实用性与专利技术的实用性基本相同。但从技术贸易实践的角度看专有技术的实用性更强。因为作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一般都是经过实践证明能够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技术。所以在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中,一般都要求专有技术的许可方提供技术保证,保证其转让的技术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与权利保护范围十分明确、固定的专利技术截然不同,专有技术的实用性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变动状态。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专有技术总是在不断更新、不断完善,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呈现出新旧交替、阶段性发展的演变过程。因此,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也随之扩展到对专有技术的各种改进之上。

4.可转移性

专有技术能够作为商品,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除了因为其具有前面所述的几个特征外,还因为它具有可转移性。

专有技术的可转移性首先是基于其自然属性,即知识的可传授性。此种知识能够被同等专业人员所掌握,他们应用同样的技术方法能够产生与专有技术所有人同样的结果。所以,与个人的禀赋或生理特点有关的个人的技术、绝招,由于它因人而异,无法转让给别人,不能做为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的可转移性还在于其具有确定性,即通过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参数,能够确定其存在着经济价值。

专有技术的可转移性,要求技术转让的引进方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接受和实施技术的能力。否则,再好的技术也无法实现转移。由于专有技术具有这种特征,所以在专有技术贸易合同中,除要求许可方对转让技术做出保证之外,还要求引进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配合许可方实施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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