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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保护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99页(559字)

由于专有技术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一些国家为维护该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从保护公共利益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原则出发,在刑事法典或刑事判例中,列入了对专有技术保护的内容。例如,法国《刑法典》第418条规定:“公司经理、雇员或工人将其在受雇佣期间了解的秘密泄露或企图泄露给外国人或在外国居住的法国人,判2-5年徒刑,并科以罚款1800~7200法郎。”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在州际贸易中,凡盗窃、强占或以诈骗手段获取货物、物品、商品、有价证券、现金,其价值在5000美元以上者,即构成犯罪。美国法院的司法判例对此的解释为,工商秘密也包括在货物、物品和商品的范围以内。日本为了加强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在其刑法修正案的第318条中增加了“企业技术秘密泄露罪”。该条规定:“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雇员,无正当理由泄露该企业的生产方法或其他有关技术秘密于第三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各国对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以民事保护为主,刑法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保护手段。因为刑法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并不像对一般财产权的保护那样明确,只有当法律列明属于刑罚制裁的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才能得到刑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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