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95页(782字)

代表小组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履行代表职责的载体之一。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代表小组的组建尊重代表意愿,坚持自愿结合、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既可以按居住状况或者工作单位组建,也可以按行业系统组建,还可以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建。每个代表小组的代表人数不宜过多,最好具有小型、就地、方便、多样等特点,便于充分发挥代表小组作用。

代表小组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议题、本地区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展活动,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2)了解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3)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4)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5)协助政府推行工作;(6)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和经验。

代表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活动。既可以单组活动,也可以组织若干小组联组活动。每次活动前要选择并安排好活动内容,可以组织学习、视察或调查,也可以走访选民、接待选民来访等。

代表小组要同本级人大常委会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和帮助。人大常委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对代表小组的活动要加强指导、搞好协调、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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