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90页(220字)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人大代表应当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精神。因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人大代表应将会议精神,包括会议审议的“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会议通过的各项议程等,采取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等进行传达、宣传,促进会议精神的贯彻。这是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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