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99页(623字)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议事和依法行使职权。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常委会议题发表意见,反映基层和群众对这些问题的意见,有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质量,使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或者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2)有利于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拓宽了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通过列席会议,代表可以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了解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的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3)有利于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这一规定旨在加强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特别是当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议案或报告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能提高审议质量。

代表在列席会议前,可以围绕会议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等,以便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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