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免、抵、退办法的办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50页(989字)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依以下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1)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按月据实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应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同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3)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电子信息认真复核、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连同《申报表》(第3、4联)逐级下发到主管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征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等材料后,应及时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出口退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