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抵扣优惠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45页(3972字)

(1)进项税额抵扣

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购进农业产品抵扣

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财税字[2002]12号)

(3)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财税字[1995]42号)

(4)农业特产税抵扣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4]60号)

(5)运输费用抵扣

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8]114号)

(6)铁路运费抵扣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税发[2000]14号)

(7)免税棉花抵扣

从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包括粮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2001]165号)

(8)免税粮食抵扣。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9]198号)

(9)免税库存粮食抵扣

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1999]829号)

(10)国产钢材抵扣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11)计算机软件抵扣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12)废旧物资抵扣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可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2000]12号)

(13)库存商品棉抵扣

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电[2000]33号)

(14)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

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

(15)购进废旧物资抵扣

从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2001]78号)

(16)销售援助项目货物抵扣

从2001年8月1日起,对销售给外国政府和38个列名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免税货物,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2002]2号)

(17)成品油销项扣除

从2002年5月1日起,加油站通过税控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下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

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②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③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④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18)丢失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2]10号)

(19)丢失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2]10号)

(20)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税发[2002]45号)

(21)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财税字[2002]105号)

(22)销售自来水抵扣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自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国税发[2002] 56号)

(23)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

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钱,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

(24)铁路快运费用进项税额抵扣

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开具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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