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促销方式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04页(3002字)

基本案情

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也就是说,每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商品以七折销售;

方式二:“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所赠商品的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

方式三: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在以上三种方式下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是不同的,现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种方式对商家更为有利(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不予考虑)。

节税分析

方式一,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10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0元。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额以发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且为含税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

≈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

≈85.5(元)

应纳所得税=85.5×33%

≈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

≈57.3(元)

方式二,“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所赠商品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需要逐步分析:

销售1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

=58.1(元)

赠送3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

≈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

=75.5(元)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0元,商场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进行计算。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0÷(1-20%)×20%=75(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180÷(1+17%)-75

≈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17%)]×33%

=112.8(元)

税后利润=113-112.8

=0.2(元)

方式三,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销售10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

=58.1(元)

个人所得税额为(同方式二)=300÷(1-20%)×20%

=7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同方式二)=[1000÷(1+17%)-600÷(1+17%)]×33%

=112.8(元)

账面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75

=-33.1(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33.1-112.8

=-145.9(元)

节税结果

在假定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商品的条件下,方式一,商家可获得57.3元的净利润;方式二,商家税后利润只有0.2元;方式三,商家则亏损145.9元。商场销售金额越大,这种差异就会更大。

特别提示

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不仅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所以,商家不能盲目选择促销手段,而是要考虑税收的影响,以便做出最优选择。当然,税款缴纳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选,因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场份额等,还要考虑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扩大商家促销。因此,只有从商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才能使这项税收筹划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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