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耗比率低于扣税平衡点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65页(922字)

基本案情

甲有限公司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方面抵扣进项税资料分析,其运费要价格中R值只有12%,远低于扣税平衡点23.53%。

2004年,该有限公司共核算内部运费240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额为:

2400000×12%×17%=48960(元)

节税分析

甲有限公司如果将自劳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该有限公司的二级法人乙运输公司后,甲有限公司实际抵扣税又是多少呢?

“独立”后,甲有限公司:

一是可以向乙运输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计提进项税为:

2400000×7%=168000(元)

二是还要承担“独立”汽车运输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2400000×3%=72000(元)

节税结果

一抵一缴的结果,甲有限公司实际抵扣税款96000元,这比原抵扣的48960元多抵了47040元。

特别提示

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款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甲有限公司就能多抵扣47040元的税款。

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对象的制约,从售货方来说,其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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