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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与土地管理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38页(823字)

(1)土地管理的实践是制定土地法规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都是在以往土地管理实践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对比以后制定的,它反映了土地关系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土地管理的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土地关系)的进步与变革而不断丰富,而且在不断地研究解决新产生的土地关系问题中为土地法规提供新情况,创造新经验,并把成熟定型的方法和经验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因此无论是现行的土地法规,修改中的土地法规或酝酿中的土地法规都是以土地管理的实践为基础、为检验手段。

(2)土地管理的实践必须以土地法规为依据。土地法规是从复杂的土地关系中归纳出各种基本类型后作出概括的规定的,具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国家颁布后,就具有强制力,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违背;土地管理要实施正确的、科学的、全面的管理,就必须遵照我国关于土地的基本国策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令的规定,实行土地管理法制化,毫不走样的依法办事,以稳定土地关系。土地法规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规范,在法律效力范围内,决不能以情况变化为借口而不执行。现公布的土地法规还没有把各种土地问题都作出规定,例如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开发等方面,这就是常说的还不够完善;对于这些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和巩固这种管理的权威和效能,以便于人们遵守,更好地完善土地管理。

(3)土地法规和土地管理的效力范围是一致的。土地法规与土地管理,一个是立法,一个是执法。土地法规的内容和土地管理的内容都是国家的各种土地关系,土地法规和土地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范围只限于发生土地关系的单位和公民。土地法规的约束力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后盾,通过土地管理机关去具体实现;而土地管理机关的权力则是从土地法规的法律效力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土地管理必须依法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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