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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97页(408字)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同时也是对农村集体在土地上长期投入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征用其它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水田,按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菜地、旱地、园地和塘,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已种植但尚未收益的园地,可按长势与邻近同类作物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征用用材林地和经济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5~10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为该种林一代林产值除以一代林生长周期);征用其他土地,按不超过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50%的额度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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