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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37页(557字)

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作注销登记。地块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无偿收回。这是由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决定的,也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先规定的。对土地使用者来说,土地使用期届满时,可以提出继续使用的要求。

具体处理如下:

(1)用地者申请续期使用土地,需提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只要土地用途与当时城市规划不矛盾,一般准予续期。在续期内,地上建筑物仍归其所有,但应按当时市价支付续期使用土地的价款,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用地者申请续期,但土地用途与当时城市规划相矛盾。则不能批准。出让合同中规定必须拆除的技术设备等,受让人应按时拆除。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外,非通用建筑等必须由受让人按时拆除和清理,或由其支付拆除和清理费用。

(3)对于私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满,只要用途不违反城市规划,准其续期使用。续期的用地价款可以区别情况实行减免;不能续期使用的,政府收回房、地,对房主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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