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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90页(2713字)

日本十分重视国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并制定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有:《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日本国土调查法》、《日本国土调查特别促进措施法》、《日本土地区划整理法》、《日本河流法》、《日本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日本矿业法》、《日本防治海洋污染法》、《日本城市规划法》、《日本海岸法》、《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等等。

《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公布于1974年,共八章五十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总则规定着国土利用计划法的宗旨、基本概念、年度报告等内容。

2.国土利用计划

(1)国土利用计划类别;分为全国计划,都、道、府、县计划,市、镇、村计划;

(2)全国计划的制定;

(3)都、道、府、县计划的制定;

(4)市、镇、村计划的制定。

3.土地利用基本计划法

(1)都、道、府、县知事按政令规定就本地区制定土地利用基本计划,土地利用基本计划确定有以下地区:城市地区、农业地区、林区、自然公园地区、自然保护区。

(2)对土地利用规定的有关措施。为了按照土地利用基本计划合理利用土地,有关行政机关首脑、地方团体领导,都有责任按法律规定,并采取措施,注意防止公害,保护自然环境和农林地,保存历史上的风土;注意治山治水等。

(3)有关土地交易规定的措施。为了防止由于投机买卖土地和地价上涨对国民生活带来危害,保证合理利用土地。必须加强有关全国土地交易的管理。

4.关于土地权利转移的许可

(1)都、道、府、县知事规定一定的时间,把本地区中的一些地区指定为土地权利转移许可的规定地区。

(2)内阁总理大臣从国家利益出发,认为必须消除由于土地投机交易和地价高涨对国民生活带来危险,确保土地合理利用时,可以对都、道、府、县知事规定期限,发出有关规定地区的指定,这时都、道、府、县知事,必须按指示办事。

(3)关于在规定地区的土地,打算签订有关土地所有权或地上权的土地买卖合同时,当事者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买卖的价格有变化,或者土地转移后土地利用目的有改变,也同样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同意。

(4)申请土地转移许可手续,得到土地转移许可的人,必须按总理府法令的规定,经过申请土地所在市、镇、村长,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申请。

5.关于土地权利转移的申报

(1)签订土地买卖合同时,当事人须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在申报项目中对改变土地价格和土地用途的内容要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

(2)都、道、府、县知事在接到土地权利转移的申报时,遇到申报的土地交易价格与附近相似土地交易价格明显欠妥当、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基本计划及其他土地利用计划不相适应的情况,可以听取土地利用审查会的意见,向申报者提出劝告,使其中止签订土地的买卖合同。

6.有关闲置土地的措施

(1)闲置土地的通知。有关闲置土地是指都、道、府、县知事对本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有未按土地利用基本计划法和其他有关土地利用计划合理使用土地,把土地权转移、出卖或移作它用时,可确定该土地为闲置土地,并及时通知市、镇、村长等土地管理人和使用人。市、镇、村长如认为在本区所辖范围内有以上类似土地也要及时报告都、道、府、县知事。

(2)关于闲置土地计划利用的申报。收到闲置土地通知的人,自接通知之日起六周内,应按总理府的规定,通知市、镇、村长,把对闲置土地的利用计划或处理意见申报给都、道、府、县知事,对申报人的意见和计划认为不适当时,知事应对其劝告和建议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3)关于购买闲置土地。知事在对被闲置土地人进行劝告不听时,可以从希望购买闲置土地的地方公共团体、土地开发公司或其他政令规定的法人中确定一个履行购买协议的人,并将此通知受劝告人,同时协议人与受通知人进行购买该闲置土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受通知人没有正当理由,则不得拒绝执行购买该闲置土地的协议。

(4)关于购买的闲置土地的利用。购买闲置土地的地方公共团体等单位,必须根据土地利用基本计划及其他土地利用有关计划,有效而恰当地利用该土地。

7.国土利用计划审议会、国土利用计划地方审议会及土地利用审查会

(1)国土利用计划审议会。在总理府设置国土利用计划审议会,作为其附属机构。审议会根据各有关土地法规调查审议属于其权属范围内的事等。

(2)国土利用计划地方审议会。在都、道、府、县设置国土利用计划地方审议会。其组织及经营的必要事项由都、道、府、县条例规定。

(3)土地利用审查会。在都、道、府、县设置土地利用审查会。其任务是根据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8.各种细则、罚规、附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土利用计划法,除以上七章作了许多法律条文规定外,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细则规定、罚规规定和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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