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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会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29页(591字)

即由工会法所调整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会法的存在决定着工会法律关系的存在,各级工会的活动就是这种关系的具体体现。工会法律关系侧重于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相对于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而言的权利义务。它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有着自己的特点:(1)它是一种由工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一种社会关系为工会法所调整时,就使这些现实的、具体的关系构成了工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为工会法所调整,是工会法律关系和民事、行政、劳动等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2)它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工会、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行政等是工会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工会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客体是工会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其内容则是主体间由法律确认并由法律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义务。(3)工会始终作为主体一方出现在工会法律关系中。不管是在工会与人民政府发生的关系中,还是在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发生的关系中,工会始终是以主体的一方出现的。(4)它是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形成的综合体,同时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有着自身特定任务的实体法律关系。工会法的内容不同程度地含有行政法、劳动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它又不是各种法律关系的简单结合,而是有着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即通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完成工会的特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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