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委员会?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81页(484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成立工会委员会,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合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应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可设必要的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职工人数不足200人的,可设1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经企业工会与董事会协商,可设1名以上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合资企业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的标准工资,由工会经费支付。其他各种经济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相同,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脱离生产的工会主席的经济福利待遇,比照本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执行,其标准工资由工会经费支付,其他经济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合营企业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由工会事先通知企业,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也可在当年累计使用,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合营企业调离或解雇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必须事先取得本企业工会的同意;调离或解雇担任工会主席职务的职工,必须取得上级工会的同意。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卸任后,企业应按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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