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国家对挂钩企业采取哪些宏观调控措施和政策?暂不具备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有哪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52页(1758字)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其基本做法是:国家(地区或部门)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及挂钩浮动比例,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事先确定的浮动比例增长或减少。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国家主要通过征收工资调节税等经济手段控制和调节其工资增长幅度。在目前它是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转换过程中,国家确定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其实质,是将企业工资的增长由过去完全依靠国家统一规定,转变到主要取决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以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自创工资增长所需的资金,从而改变过去在工资分配上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
工效挂钩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办法可概括为以下几种: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总额同实现物量挂钩;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挂钩;工资总额同销售额(或营业额)和税利双挂钩;工资总额与创汇额挂钩等。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义在于:对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职能,以经济手段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对促进企业经营机制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对挂钩企业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和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1)各地区、部门应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建立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工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2)从1993年起,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劳动部已组织试行的弹性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3)各地区、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严格履行加强宏观调控的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对下属地(州)、市、县和所属单位,按照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益效率原则下达指导性计划。
(4)各地区、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范围内,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逐一认定。
(5)各地区、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监测、信息反馈及预警体系,对各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工资总额变动情况,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进行监测、执行。
(6)国家对各地区、部门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7)无论企业增加还是减少职工,国家都不再核增或核减企业工资总额,以鼓励企业精简人员,节约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国家规定必须由企业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可由国家适当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8)实行挂钩后,原有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奖励基金全部列入成本,不再征收奖金税。
(9)实行挂钩的企业,建立银行工资基金专户,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按比例提取的效益工资分别列入工资基金栏目。工资增长基金采取按月预提、年终结算的办法。为了使企业留有余地,年内使用的工资增长基金不能超过预提总额的80%。
对暂不具备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的政策是对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经劳动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工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