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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81页(285字)

指我国企业以及工会组织依法举办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也称职工集体福利事业。1953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疗养所、休养所、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残废院等。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和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和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举办对于确保职工享受休息疗养的权利、对于医治和防治职工疾病、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调动职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起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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