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送职工进行疗养休养?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27页(522字)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均有享受疗养、休养的权利。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转入企业的战斗英雄等,有享受疗养和休养的优先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职工疗养休养事业以来,疗养院、休养所的服务范围比《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扩大了很多,除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外,在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的职工,也可以享受疗养和休养。特别注意对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工作的优秀科技人员、知识分子和离休干部的疗养和休养,给予适当的照顾。
疗养院、休养所的床位,由主管上级按各自的系统分配给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或工会,有的厂矿企业也直接与疗养院、休养所定期包用床位。职工疗养、休养的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务部门检查提出是否适宜疗养的意见(休养需有医务部门检查),最后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或工会批准,将疗养院发来的入院登记表填写后寄回养院,等候通知按时入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和工会要主动了解职工的疾病情况和生活;并注意对已住院疗养职工的家庭进行访问,帮助解决困难,以使职工安心疗养和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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