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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69页(499字)

指国家根据女职工生育的特点,赋予女职工法定的带薪生育休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3)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1988年9月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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