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工会工作手册

集体协商及其产生过程是怎样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03页(1354字)

集体协商是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代表或企业代表之间,在劳动力供求交换过程中,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以及其它有关问题进行的谈判。它实质上是双方就交易规则进行谈判。

集体协商是随着市场主体组织的逐步发展壮大,经过讨价还价与反复斗争,双方面对面地坐在一起而开始出现的。“集体协商”一词,最早是在比阿特丽斯·韦布1891年发表的《大不列颠合作运动》研究报告中使用,随后才普及开来。也有这样一种说法认为:“集体协商”这一术语,由韦布夫妇在1894年出版的《工会主义中》中首先使用。集体谈判刚出现时,各国政府是抵触的,但是,随着工会运动的高涨和集体谈判的不断发展,英国政府在二十世纪前夕,其它国家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采取了对集体谈判的善意容忍态度。美国的集体谈判活动最早出现于1799年,当时费城制鞋工人为要求增加工资组成技艺工会,同雇主商订过一种劳资协议。1809年,纽约印刷工会派三人代表同雇主委员会协商,订立了双方同意的工资表。当时工人组织起来要求增加工资是违法的,直到1842年,萨诺塞州最高法院宣布工会并不是非法组织。集体协商作为一项较为普及并受到法律保护和政府提倡的制度最终确立于本世纪三十年代。

1947年美国国会的“塔夫脱——哈特利法”对集体协商作的定义是:集体协商是雇主和雇员代表间相互契约行为,双方在适当时间内商讨工资、工时和其他就业条件,或者谈判协议,或者讨论由此产生的问题和任何协议中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这个定义强调集体协商是契约或协议的缔结过程。

早期的经济学家对此也作过分析。亚当·斯密指出:实际工资水平受到雇主和劳动力相对讨价还价力量的影响。雇主与工人相比,经济上有更强大的坚持能力,而且人少易于组织。雇主间的勾结常常不增加工资,结果有利于雇主。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都想为降低工资而联合。马克思指出,在工资的最低限度和利润最高限度之间有工资确定点,实际工资要由工人阶级的组织和资本家雇主的力量对比来决定。

集体协商固然是工人运动及其组织的一种行为结果,它旨在解决劳动者就业缺乏保障的问题,有组织的劳动者确实可以比分散的劳动者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反映了劳动力供给方的利益与愿望,也表现了其组织力量。但也应该看到,集体协商制度也是劳动力需求方的需要以及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如果不是这样,集体协商制度难以发展到今天,拳击场上总是两个拳手的角逐,如其中一个退出或不情愿,自然比赛是不成立的。工业化早期分散化、个体化的劳动力交换是与机械化不发展的工业组织的要求相适应的。由于经济发展使生产技术基础和生产组织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从而也要求劳动力供给数量上充足及时,质量上符合生产过程要求,基本部分保持相对稳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其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均源于客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集体协商制度也是如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