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疾病社会保险有什么待遇?
书籍:工会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48页(632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残废的病假期间享受如待遇:
(1)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付给本人工资的60~100%:连续医疗在6个月以上者,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按月付给病伤救济费,其标准是按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为本人工资的40~60%。
(2)职工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者。领取病伤救济费时,其所得救济费按平均工资40%发给。
(3)职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构的证明,患病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休6个月内的,按工作年限的长短,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病休6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病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参加了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计发病假工资时,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中小学特级教师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病假待遇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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