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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262页(1542字)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促进集体谈判的各项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一九八一年集体谈判公约的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集体谈判建议书。

一、实施方法

1.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可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仲裁裁决或其他符合本国实践的方式保证实施。

二、促进集体谈判的手段

2.凡有必要,应采取适合国情的措施,为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由、独立并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提供方便。

3.凡有必要并在适宜时,应采取适合国情的措施以便:

(a)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

(b)在主管当局按确认程序确定哪些组织有权进行集体谈判的国家里,在作出决定时应以客观的并对这些组织的代表性事先予以界定的标准为依据,而这些标准须经与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磋商后确定。

4.(1)在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以便集体谈判有可能在任何层次,特别在机构、企业、部门、行业一级,或在地区或全国级别上举行。

(2)凡集体谈判在多层次举行的国家里,谈判双方应注意各层次间的协调。

5.(1)谈判双方应采取措施,使各层次的谈判者有可能受到适当培训。

(2)当局可应工人组织与雇主组织的请求,为实行此类培训向其提供帮助。

(3)此类培训课程的内容及其监督应由有关的、合适的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确定。

(4)此类培训不得损害工人和雇主组织选择自己的集体谈判代表的权利。

6.集体谈判双方应授予各自谈判者以必要权责来进行谈判并缔结协定,此类授权应遵从各自组织有关内部咨询的规定。

7.(1)如有必要,应采取适合国情的措施,使双方能获得必要咨询,从而能在了解情况之后进行谈判。

(2)为此目的:

(a)公私雇主得应工人组织请求,提供有关谈判单位和谈判企业总的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必要咨询,以便在了解情况之后进行谈判。如披露某些情况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则提供此类咨询得以保证凡在必要时均视其为机密作为约束条件;可由集体谈判双方达成协议确定需要提供的咨询。

(b)在披露这些情况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时,当局应提供有关国家和所涉及的活动部门的总的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必要咨询。

8.如有必要,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使处理劳资冲突的程序能帮助冲突双方自己找到解决冲突的办法,不论是在谈判协定过程中产生的冲突,还是在解释和执行协定方面出现的冲突,或为一九六七年审查要求建议书所提及的冲突。

三、最后规定

9.本建议书不对任何现有的建议书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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