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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47页(11187字)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对象及意义

1.法律责任的概念、对象。

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履行义务是为了使权利主体实现权利,而履行义务的主体违背其应尽的义务,就是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一般社会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三点:①法律责任是法律上事先就有明确规定的,什么样的行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而其他社会责任,如道义上的责任,一般没有明确规定。②法律责任的追究意味着以国家的名义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其他社会责任则无需国家出面加以追究。③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一般社会责任的承担则没有国家强制的性质。

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违法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了刑律的税收违法行为所追究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区别于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指违法主体因其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即不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调整的对象(或称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以及执行税法的税务人员等。

2.意义。

法律责任是任何一部法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如果在一个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就难以有效地保证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从而使之形同虚设。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课征的货币或实物,具有强制性。如果税收法律缺乏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就难以有效地保证税法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的实现,就会使该法形同虚设,就谈不上什么“强制性”。如果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罚,就会使该征的税征不上来,这样税收的职能、作用就无法实现,税收将会无立足之地。规定税收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税法真正得以贯彻执行的关键所在,是税收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和帐簿、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仅是一个缴纳税款的问题,还包括办理与纳税有关的事宜。纳税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二项或二项以上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分别给予处罚),主管税务机关自规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或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未限定3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责令限期内办理的,可不处以罚款;超过责令限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亦或是未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因可能造成偷税等严重后果,税务机关可对其直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2.扣缴义务人应负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就是有义务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税法属于义务性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是明确法律主体,特别是纳税主体的义务范围和内容,具体说就是主要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哪些纳税义务和如何去履行这些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尽义务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是: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应负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规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责令限期内办理申报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申报是否按期办理,将直接影响到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影响到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故其处罚措施要比违反税务登记等规定的处罚严厉。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当自觉履行的义务,而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是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表现。按期申报有利确保纳税人正确纳税,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每笔税款都能做到及时足额入库,如果坐等税务机关登门催缴税款,那就不是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偷税及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已占到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而税收任务的完成又依赖于每一个纳税人依法纳税。但近几年来,偷税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比较严重,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严格依法纳税,偷税现象仍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纳税人的法律观念和纳税意识淡薄是一重要原因。所以必须在税法上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偷税,偷税应承担的什么法律责任,以利于严肃纳税秩序、纪律,强化纳税人的必须依法纳税的意识。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的手法通常有:伪造、涂改、销毁帐证、票据;隐瞒或少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乱挤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等等。

偷税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它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偷税,不管其是否构成犯罪,在主观上需有故意,同时有逃避纳税的目的。如果由于纳税人或扣缴人的过失而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偷税行为可能构成偷税罪,也可能构不成偷税罪,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情节是否严重。具体规定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由量变到质变,从行政处罚就上升为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多次偷税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偷税数额计算。偷税罪的主体可是任何个体的纳税义务人或纳税单位中对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厂长、经理、会计等。犯有偷税罪的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外,还要依照上述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目前,国家有些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是由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征、代收、代缴税款的,但是总有一些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其代扣、代征、代收、代缴义务。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使国家的税收不能得到保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税收征管法也相应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偷税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比照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处理。

五、抗税及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有些纳税人由于受过去剥削制度下税收的消极影响,受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影响,利欲熏心,目无国法,对依法纳税存有抵触情绪;同时,有个别人,为了掩盖他们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缴税。这不仅严重防碍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给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为了保障、保护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下述抗税的概念,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以达到威慑罪犯、维护税法的目的。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方法通常有: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等等。

对抗税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金。按照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1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抗税罪与偷税罪不同,其主要区别是,偷税罪是只有偷税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而抗税罪,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款数额可能很小,但只要他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并造成一定恶果的即构成抗税罪。前者主要看的是“量”,后者主要看的是“质”。

六、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的处罚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与偷抗税不一样,它是纳税人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以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为目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如从银行帐户提取存款、隐藏应税商品和货物等)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的违法活动。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正常的纳税秩序,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征税款,逃避追缴的欠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逃避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司法机关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纳税人为不纳税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起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它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应承担上述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企业事业单位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偷税或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税,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均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构成犯罪的,判处其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过去流行一种说法,为个人偷税才有罪,为单位偷税没有罪,因为这都是公对公的事。其实,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违反了税收管理制度,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冲击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就须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因为税收代表的是全民的整体利益,所以不论是为了个人,还是为了单位的小团体利益违反税法规定,都是不许可的。

八、骗税及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出口退税是国家贯彻开放和外贸政策,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遵循国际惯例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际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大部分出口企业都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申请退税。但是,确有少数单位和个人,采取种种手段,有预谋、有组织地骗取退税。他们采取伪造、涂改进货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结汇单,虚抬出口产品进货价格,虚增出口产品价格等手段,大量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1994年执行新的增值税后,一些不法分子又把骗取国家税款的魔爪伸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通过伪造、虚开、盗窃、倒卖专用发票等手段骗税,包括骗取出口退税款,构成了对新税制主体税种顺利执行的威胁。所以,在税法上单独界定骗税及骗税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骗税团伙及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判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不是前述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骗税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拖欠税款行为的处罚规定

纳税人不否认履行其纳税义务(与抗税有区别),但就是软磨硬炮,寻找种种借口欠税不缴,这种欠拖不缴的行为同样会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和正常的财政开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外,并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对拖欠税款行为的处罚,也有的纳税人表示不理解,认为税款反正是要缴给国家的,晚两天缴为什么不行呢?为什么对纳税期限规定得这么严呢?大家知道,国家每年的财政支出是事先计划好的,纳税户的税款只有按期缴入国库,国家才能调用,才能统筹安排。如果大家都拖欠税款,就会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正常安排,影响国家的经济秩序。为了保证国家的利益,也为了保证税法的严肃性,便规定了严格的纳税期限,规定了严格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是为了告诫纳税人不要再发生拖欠税款的现象。所以,税收征管法规定了以上处罚措施。这种处罚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

十、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应负的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4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未尽法律规定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第二,纳税人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将这一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可不必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负责。因为扣缴义务人没有处罚和强制征收税款的权力。

十一、以行贿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受到的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其应纳税款的,将依法由司法部门按照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行贿罪是指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私利而非法给付钱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犯行贿罪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二、违反税务代理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分别受到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税收法律行为。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罚款,以确保税务代理业健康发展。

由于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真伪直接影响税款的计算和缴纳,为防止使用假发票,必须对发票的印制严格规定。非经省级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一律不得印制发票。不论什么单位和个人,凡非法印制发票的,一律由税务机关销毁其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统一规定。

十三、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依法征税,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其他当事人都有义务积极协助税务人员工作,否则,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犯阻碍执行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纳税人或其他人员在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可以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5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因此,如果纳税人或其他人员故意实施防碍税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并且还未达到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可见,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其他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协助税务人员的工作,不得故意妨碍税务人员搪行职务,否则就侵害了公共管理秩序,构成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上述相应的处罚,以恢复法律所要求的秩序状态。

十四、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款的行为应负的责任

目前,一些地方只从局部利益出发,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越权减免税,任意扩大税收优惠或者搞地方保护主义,自定一些限制外地商品在本地销售的土政策。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五、指使、怂恿、授意、包庇、支持他人违反税法并造成后果的责任人将受到的处罚

指使、怂恿、授意、包庇、支持他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责任人,虽然其本身并未直接偷抗税,也是一种违法并造成后果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国家税款免遭损失。对这种责任人,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六、为他人偷税、骗税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予以处罚外,对提供这种便利条件从中谋取非法收入的责任人员,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税务人员参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税款和骗取税款的应受到的处罚

我国税务干部,绝大多数干部是廉洁奉公的,但也有少数税务干部政治素质较低,贪图小利,在征税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不履行其职责。税务人员的职责是依法征税,如果税务人员不仅不履行其职责,反而勾结纳税人偷、骗税,这种坑国家、肥个人的行为自然是党纪国法要加以制裁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其偷、逃、骗取税款,将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给予处罚;未构成犯罪的(协助偷、逃、骗取的税款未达到给予刑事处分的标准),对税务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两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劳动教养、行政拘留、警告、罚款、没收等,纪律处分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销职务、开除留用、开除等。

十八、税务人员受贿或私分扣押、查封物品,应受到的处罚

税务人员利用其在税收征、管、查、处中的便利条件,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未将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公开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而是将其私分。对这种违法行为,应责令其退回私分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受到的处罚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照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故意拖延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等,税务机关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十、查处税务案件及其程序和手续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时,为确保办案质量,必须重视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以税法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不需组织调查即可定性、违法轻、影响小的税务案件可不立案,反之,则须立案,依照规定的程序查处。对税务违法情节达到检察机关受理偷、抗税案件立案标准的,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处理。

为了严格执法,慎重处罚,减少纠纷,培养征纳双方的民主和法制意识,税务行政处罚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税务行政处罚由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毋需报批上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应当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执行,并注明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项,以便使被处罚人知法守法,减少征纳纠纷,改善征纳关系。

二十一、鼓励检举违反税法行为的规定

要搞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的专业管理是不够的,尚须发展群众做好协税护税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理解、支持和协作。群众检举违反税法而偷逃税的当事人便是协税护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冒险举报往往是发现和查处一些大的税务违章案件的线索,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功不可没。因此,税法规定,对于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可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税务人员以及审计、财政、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偷漏税是其应尽的职责之一,不同于上述局外人举报,故也不适用于上述奖励规定。税务人员等在发现、查处税务违章案件有突出成绩的,自然可在考核其工作实绩或先进评比时有相应的奖励,但这已经是另一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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