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举中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80页(752字)

党章和《暂行条例》都规定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注意几点:

(1)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保证选举人毫无顾虑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选举要坚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用举手、鼓掌等方式代替。

(2)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这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一定要保证选举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经过反复酝酿讨论,产生出大多数选举人都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决不允许任何个人指定或变更候选人。

(3)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办法,候选人多于应选人20%的名额;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如果党员之间相互都比较了解,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预选,即可以不提候选人,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

(4)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包括自己)的权利。因此必须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介绍清楚。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以防止发生某些党组织和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党员的现象,保证每一个选举人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举。

(6)在选举过程中,如有发生违背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或侵犯选举人权利的现象,每个党员都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上级党组织应该在调查核实以后,按照党的纪律的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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