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20页(2916字)

(1)基层党组织处理违纪案件的工作程序:

处理违纪案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①调查核实,草拟处分决定。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除上级纪委转来已有结论的调查材料外,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然后,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②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工作需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③召开支部大会表决。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其程序大致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表决做出决定。进行表决时,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处分表决,受处分者本人也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④材料整理上报。处分决定形成后,应交由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党支部应注明。上报的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

⑤宣布执行,通知本人。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生效。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如本人无理取闹,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附图表1:

附图表2:

⑥处分决定应当包括的内容。对党员的处分决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等。

b.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如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别主次叙述清楚)。

c.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d.定性和处理意见。

⑦对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审批手续。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均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应分别不同情况,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或纪委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本级党委批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应由本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纪委备案;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纪委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工作机密程度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二是因党的组织瘫痪,或因该组织主要领导成员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同志有直接牵连,难以由该组织执行纪律;三是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有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四是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直接受理的一些重要案件。

(2)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顺序。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①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二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②承办人员按照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③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④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⑤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审定前进行。

⑥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会审批。

⑦经本纪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⑧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⑨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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