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党员申诉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50页(1066字)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目前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

(2)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4)重要的申诉,上级纪委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委或纪委复议、复查。

(5)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6)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定。

(7)申诉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写明自己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入党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等。然后写什么原因、在哪年哪月由哪单位哪一级组织批准什么处分决定。

②写明申诉的理由。主要写明自己对哪方面有意见。如是材料不确实,那就应申诉实际情况,并提供证明人或有关证据,要求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如是对性质认定有意见,或对处分认为不恰当,也可实事求是申明自己的理由。

③写明申诉的目的。如认为自己没问题,或问题没那么严重,或认为处分太重要求减轻等,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愿望。

最后,要签名盖章,写明年月日,注明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以便受理单位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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