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41页(391字)

工会的职能,是由工会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并在其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的职责和功能,它包括四个方面,即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这些职能基本上反映了工会工作的基本内容。

1989年12月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即中央12号文件)中对于工会的四项职能给予了明确的认同。新《工会法》“总则”以及“工会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重申了工会的四项职能,并且强调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对于揭示我国工会工作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规律,进一步发展我国工人运动和增强工会工作中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因此,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工会的各项工作,不仅是党和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要求,同时也是国家赋予工会的权利,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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