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政管理办法(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381页(256字)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

第六条 凡盐场海堤内滩涂、水面和尚未利用的土地均由盐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为保障现有盐田正常生产,在盐场海堤外因海岸变化出现的新的滩涂,由盐务部门优先规划使用,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手续。非盐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

第十条 现有盐田不得随意废弃改产,建设需用盐田土地或其它盐用设施,必须向盐务管理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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