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47页(1543字)
即香港政治制度、政治体制。英国的殖民统治,这是香港政制的本质。其实质性表现可概括为:主权在英、权力外来、港督独裁、维护殖民宗主国的利益。香港政制是从所有英国海外辖区(主要是殖民地)所采用的基本模式发展而成。它具有英国殖民政制的共性,即主权全在宗主国,权力却来源于伦敦,都以英皇名义由殖民地部(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派遣总督直辖管治,总督是英皇任命的殖民地最高执政者,是英皇的全权代表。它也具有总督下结构有所不同的个性:总督下设一个议局或行政、立法两局,议局成员全为委任。这种“委任议局”模式,到1985年才有少数选举产生的立法局议员。英国占领香港“不是为了殖民”,没有把太多的英国人“移植”于香港,而是为外交、商业及军事目的。
港英政府的权力系统有5个子系统,构成其七层权力架构:1.咨询系统——有决策性质的两个最高咨询机构行政局和立法局。2.行政系统——以布政司(总督的首要政策顾问,公务员的首长)为首的庞大行政管理机构,有财政司、律政司和18万公务员。3.司法系统——以按察司为首的司法部门和各级法庭。4.监察系统——包括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核数署。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负责调查市民对政府的决定、行为、建议或失职的投诉及对管理公营医院的医院管理局的监察。核数署监察公帑的使用、审核政府、团体的帐目。5.军事系统——直接受英国防部指挥的香港总督兼任的驻港英军总司令及其为首的军事部门。
由于地域小、权力集中,香港一直没有地方政权的建制,只有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等法定组织,提供市政服务,不享有地方政府拥有的地方立法权和行政权。从1982年起,英国为准备撤退加紧推行代议政治改革——《地方行政模式》,已形成3个层次:上层是总督直辖的立法局;中层是市政局(管理港九市区)和区域市政局(管理新界地区);下层(或基层)是区议会。
香港政制的演变分三个阶段:旧殖民主义统治、新殖民主义统治、迈向一国两制的过渡时期。从1842年英国割占香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英国实行旧殖民主义统治时期。1843年4月5日英府制定的《香港宪章》以《英皇制诰》的名义发布,这就是香港殖民政制的根本法。《英皇训令》是执行《英皇制诰》的具体安排。据此两文件建立的香港政治制度,至今未变,但至1985年,两文件修改有11次,使香港政制的某些部分、环节发生了些变化。二战后施行“文明”的新殖民主义一套,特别是从70年代开始,香港经济、社会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政治体制也发生相应变化。香港政制的特点是:港督高度集权专制与实行广泛咨询民主相结合的体制,采取“行政吸纳政治”模式。由于主权不在本国(中国),因此谈不上是“参政民主”,更不是人民当家做主。1979年3月后,英加紧策划撤退前“非殖民地化”的“政制改革”,推行代议制改革。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换文生效后,香港进入迈向“一国两制”的过渡时期,一方面中国政府要按照“一国两制”起草、制定香港特区基本法,已经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另一方面,港英按“非殖民地化”的老传统,利用其在过渡期的管治权,执意推行代议制改革,目的是利用“民主”,对抗中国、隔离中国,要形成“一个向中国说‘不’的政府”。但是香港终究要在《中英联合声明》的基础上,以《基本法》为指针,按循序渐进原则,届期将顺利实现政权交接、平稳过渡,以香港长期稳定繁荣为前提,实现各方均衡参与的立法机关,建立一个效率较高、运作平稳的行政主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