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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62页(814字)

是立法会。立法会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在外国无居留权者)组成,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除第一届立法会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凡年满40岁、居港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均可担任立法会主席。立法会主席有如下职权:主持会议,决定议程和开会时间,决定是否召开特别会议和紧急会议等。立法会的职权:根据《基本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开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参予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港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立法会如有1/4议员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严重违法或渎职而不辞职,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如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有2/3以上议员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此外,立法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对立法会议员的权利和纪律规定如下: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在开会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立法会议员连续3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正当理由者、丧失或放弃永久性居民身份者,由立法会主席宣布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立法会议员破产或不履行由法庭裁定需偿还债务者,行为不检或违反警言而经立法会会议2/3以上议员谴责者,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1个月以上监禁并被立法会会议2/3以上议员通过决议解除其职务者,体力或外任原因者,均可被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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