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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接受存款公司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97页(304字)

香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是金融三级制下的产物,有限制牌照银行以前的称谓。香港《1981年银行条例(修订)》将银行机构分为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及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三种。规定凡是申请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牌照,必须拥有不少于1亿港元的发行股本及不少于7500万元的实收股本。该种公司可以接受任何期限的公众存款,但存款额不得少于50万港元。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主要业务限制在证券包销、财务服务和咨询、集团贷款、可转让存放款证买卖等。1989年底,香港共有36家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接受存款370亿元。1990年港府修订银行条例,持牌接受存款公司被有限制牌照银行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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