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系统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86页(631字)
是香港政府效法英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构成。香港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为首席按察司,即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由英女王任命。香港法院按审级分为五级,按权力由小到大的顺序为审裁处,裁判司署、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原诉法庭,最高法院为上诉法庭。审裁处是简易专责法庭,负责审理专门领域的纠纷,主要是民事方面的纠纷,包括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色情物品审裁处。裁判司署是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初级刑事法院,负责审理香港90%以上的刑事案件,所判刑罚2年以下监禁,数罪并罚3年以下监禁,罚金1万港元以下。与裁判司署同级的还有死因裁判法庭和儿童法庭。地方法院始设于1953年,主要受理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金额不超过12万港元的民事纠纷以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判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分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原诉法庭审理由裁判司署和其他初级法院上诉的案件,上诉法庭是香港最高法庭,受理对原诉法庭、地方法院判决的民刑案件判决的上诉。但不是终审法庭,不服上诉法庭的判决,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负责领导和监督香港检察系统的机关是律政司署,其首长是律政司,是港督法律顾问、立法局官守议员,其职权与英国总检察长相同,负责草拟所有法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指导,代表政府进行一切诉讼。律政司署下设民事检察科、刑事检察科、法律草拟科、政策与行政科、国际法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