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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88页(479字)

香港地方法院始设于1953年,现时有四个地方法院,分设于九、荃湾、粉岭和港岛中区。地方法院设置的目的在于减轻最高法院的审判负担,和受理偏离市中心地区的案件。地方法院可以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但权力有限,民事案件仅限于金额在12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以及年租差饷估价额在10万元以下的土地收回案件。诉讼程序依《地方法院规则》,其中如无具体规定,可遵照英国惯例。地方法院的刑事管辖权为审理可被检控的刑事案件,但少数十分严重的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抢劫等案件除外。地方法院法官可判处被告的最长刑期不超过7年,不论单项罪行还是多项累计刑期。地方法院除有一审管辖权外,还可受理不服审裁所裁决的上诉案件和有关印花税和差饷的上诉案件。如不服地方法院判决,可在宣布决定后14天内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地方法院法官由总督任命,任命书须加盖政府官印。取得地方法院法官资格是必须具有在英国法庭担任过民事或刑事辩护人,或在香港被任命为裁判司或法律援助处长官,或在英联邦任何区域担任过英国政府司法文官之人,其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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