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1页(181字)
香港的大律师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大律师;一类是御用律师,又称为皇家大律师,其为名誉衔位。其称号取得的基本条件是10年以上的大律师的执业经历且表现卓越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授予该称号须经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的审核批准并由英国女王任命。其地位和待遇高于普通大律师。目前,获此称号的约占在港执业大律师总数的1/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