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香港手册

最高法院原诉法庭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88页(459字)

原诉法庭源于1844年成立的最高法院,又称高等法院,由首席按察司和20名原诉法庭按察司组成。原诉法庭拥有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无限管辖权,包括初审和上诉权。除此之外,亦有权审理破产、公司清盘、领养、遗嘱检验、精神病等有关衡平法方面的案件。原诉法庭可以受理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裁判司署转来的上诉案件。原诉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都是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抢劫、贩毒等,由一名按察司和七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起审理。聆听案情之后,法官向陪审团作案情总结和法律引导,然后陪审团退庭商议,开庭后作出被告有罪或无罪的裁定。如作出无罪裁定,法官不再审理,如陪审团认为所控罪名成立,法官可根据罪行轻重进行宣判。如陪审团未做出裁定,法官可解散该陪审团,重组新的陪审团。陪审团所做的裁定以五比二的多数为准,但对法律规定可判死刑的案件,则须一致通过。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不设陪审团,由按察司独审,也可会审。不服原诉法庭判决者,可向上诉法庭上诉,法律有规定不得上诉的除外。

上一篇:御用律师 下一篇:香港手册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