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37页(2655字)

我国理论界在50-60年代关于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问题的争论,在内容上已包含了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的关系问题。

关于规律(例如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有人把规律的作用区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自觉作用和自发作用;规律的客观性质就是规律的自发性质。有些人则认为,规律既然是客观的,就无所谓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

1978年10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胡乔木的《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针对一些人不承认或实际上不承认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以为社会意志、政府意志、长官意志就是经济规律的错误认识,强调了经济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政治等为转移的客观性质,指出:政治不能在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以外,自己创造另外的什么规律来强加于经济;党的正确的政治领导的任务,正在于尽最大的努力来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工作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社会主义制度给了我们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可能性,但它本身并不能自动地保证我们做到这一点,这需要作很大的努力,还免不了曲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理论工作者密切结合我国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对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的关系、自觉性和自发性关系等问题,基本破除了将人的活动排斥在客观规律起作用的范围之外、以为人不尊重客观规律就可以“破坏”规律的模糊认识,一致认为所谓社会规律就是人们的社会行动规律,加深了对历史唯物主义关于规律客观性与人们自觉性之间的关系这一原理的理解。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和争论。

(一)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客观必然性和群众的意志 有的论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性,同别的经济形态下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性相比,有它特殊的地方,它并不表现为运动过程完全不依人们的意识为转移,而表现为在人们有意识的行动和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的客观必然性。在这里,经济运动是按照这个社会的主人翁即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意志进行的。

针对这种观点,有的论者提出质疑:事物的客观过程及其结果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客观必然性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说社会主义经济运动是按照劳动人民的意志进行的,实际上等于说劳动人民的意志就是经济规律。

有的论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承认人民大众的自觉活动对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从而承认与社会历史必然性相统一的人民大众的主观意志对社会发展的一定决定作用,才能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贯彻到底。

(二)经济规律的作用是否存在有效与否的问题 有的论者认为,不论商品生产建立在何种所有制的基础上,价值规律都具有调节社会生产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在否认价值规律的理论指导下所建立的旧经济体制,价值规律的这些调节作用远不及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生产中那样“灵敏和有效”。还有人把价值规律的“有效”区分为广义的(即一般地起作用)和狭义的(即起积极作用,指有收益、节约、经济等)。人们不会笼统地“要求”价值规律一般地起作用,“需要的是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现在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使价值规律有效地调节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有的论者针对这些看法指出:说一条经济规律“客观存在着”,但又认为它可以因人们认识上的原因而不那么有效地起作用,这样一来,经济规律固有的客观性就变得难以理解了。

(三)历史决定论和历史选择问题 有的论者认为,人们对于社会规律不仅有认识和遵循的义务,而且有选择、设计的权利。在民主革命完成以后的生产力的基础上,既可以建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可以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只是由于人们看到了资本主义的弊端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自觉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规律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

有些论者指出,这种说法不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而且把历史的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过于简单化了。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哪个领袖人物自由选择的,也不是哪个天才人物的头脑在书斋里自由设计的,而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由特定历史条件所造成的国际、国内复杂矛盾斗争的结果,是各种力量汇合的结果。这种合力就形成了历史的必然性。规律本身并不具有主观性,不能把人的活动等同于客观规律。人们的价值目标、价值选择只在符合客观规律时才是科学的、合理的。究竟哪一种规律发生作用,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

(四)历史规律和人们行动的合力 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些人认为,社会历史规律是人们大量行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和这些行动的合力;社会历史规律表现为由无数个人错综交叉的力量组成的一丛平行四边形的合力。有的研究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指出:恩格斯虽然讲到历史规律和人们行动的合力问题,但却不意味着恩格斯认为历史规律就是人们行动的合力。历史规律和人们行动的合力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在性质上有严格的区别:历史规律是:一种稳定的必然趋势,人们行动的合力是一个波动的曲线;前者的方向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后者的方向却受“分力”的影响;前者常常为先进的阶级所代表,后者是无数个人力量融合成的一个“总的平均数”,某个人、集团、阶级的力量都不会代表这一合力;前者的必然趋势可以被人们所预见,而合力的结果总是出乎每个人的预料。将二者混同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例如,从这种混同出发会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消除了人们之间力量的根本对立,因而人们怎么千都是合乎规律的。这样,也就无历史科学可言了。

此外,有的研究者还提出了社会规律的统计学性质,认为社会发展绝不遵从机械决定论规律,而首先遵从的是统计决定论(但绝不仅仅遵从统计决定论)规律。恩格斯所说的“内部隐蔽着的规律”,克思所说的“带有若干个极不确定的数的方程式”,都是指的或描述的这种规律。但此问题目前尚未充分展开研讨,只能说是处于刚刚提出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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