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1页(2061字)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同我们党和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联的曲折发展过程,具有中国特色的克思主义法学在我国的发展道路也是坎坷不平的。

50年代前期,党和国家比较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随着生产和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了一批必要的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法学界对适应当时需要的法学各学科的研究工作也相应地开展了,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56年“八大”前后党中央号召向科学进军,法学也象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开始走向繁荣。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了挫折,法学研究工作处于不景气的状况;十年浩劫时期,更进一步陷于完全停顿的困境。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明确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目标,要求全国上下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在国家生活中努力实现依法办事的原则。为了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大力开展了立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教育等工作,我国的法学研究工作也蓬勃地开展起来。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支法学研究的理论队伍,法学各学科的研究成果也成批地涌现出来,研究工作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几年来,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过程中,我国法学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双百”方针,从法学的基础理论到各门具体的法学学科,提出并研究了许多对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理论问题,如法的继承性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宪法实施的保障问题,罪刑法定的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等等;同时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研究了什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问题,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研究并回答实践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发展法学理论,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工作的一个显着特点。

第一,一些传统的法学学科进一步得到发展。例如,“法的基础理论”已从过去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中分立出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法学界对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的研究,已从一般地研究总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开始,逐步向纵深方向发展。法学界对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等也进行了研究,发表了一批有份量的新的研究成果,使这些学科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发展。

第二,一些过去重视不够的传统的法学学科,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例如,法律史学在我国已大踏步地发展起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发起,早在1979年9月,就在长春召开了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学术讨论会,并在会上宣告成立中国法律史学会,在其组织推动下,我国法学界对中、外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也十分重视对国际法的研究。1980年,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中国国际法学会,开始出版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专业刊物《中国国际法年鉴》。我国学者在国际法的研究中,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当代世界国际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劳动法学的研究工作也日益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1983年夏召开了第一次中国劳动法学术讨论会,并正式宣告成立了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本来也是一门传统的法学学科,但在我国,过去却很少有人认真研究。现在由于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要加强行政立法,1982年宪法也把制定行政法规第一次写入了宪法条文,行政法学逐渐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成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并迅速地发展起来。

第三,一大批新兴的法学学科不断涌现出来。例如:经济法学就是近年来涌现出来的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法学学科。在经济法学与传统的民法学、行政法学之间的关系及其研究对象与范围等方面,法学界贯彻“双百”方针,展开学术争鸣的空气非常活跃,并将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学学科的研究活动日趋活跃。劳动改造学作为我国一门独特的法学学科,在1985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的组织、推动下,取得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此外,我国法学界还把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出版法以及新兴法学学科(证据学、法律逻辑学、法制系统工程学、比较法学)列入了法学研究工作的日程。其中,有的学科已编写出具有独特理论体系的教材或专着,有的学科已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初步形成了本学科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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