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力、国家财力和财政分配对象的概念及内容
书籍: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40页(628字)
关于财力的概念和内容,近几年学术界也有较大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财力,从范围上看,它应包括生产与流通领域的经济分配、国家财政分配和银行信用等三种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分配;从内容上看,就是整个社会产品的价值总量(即C+V+m)。第二种观点认为,财力是社会生产中新创造出来的那部分价值,即国民收入(V+m部分)。第三种观点认为,财力并不等于国民收入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纯收入(m部分),即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创造的m部分和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创造的m的一部分。所谓国家财力,也有几种争论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财力就是指国家财政集中起来的那部分财力,即国家预算资金,因为这是真正由国家直接掌握分配的;也有人认为,国家财力除了预算资金而外,还应包括分散在下边的属于财政管理的那部分预算外资金,因为这也是财政性资金,只是放在预算外管理而已(即所谓“第二预算”);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民收入中的纯收入才是国家财力,因为一切纯收入都是国家财政可以分配的财力,其中除了预算内、预算外的收入之外,还有一部分社会财力,包括农村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社队的公积金、公益金,个体经济的利润等等。关于财政分配对象(分配范围)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社会产品价值中的C与V能否构成财政收入内容的问题上。“不能构成说”认为,C属于补偿基金性质,而V则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需。另一些论者则主张C与V在事实上和理论上都可以是财政分配的内容或对象。
上一篇:社会主义财政本质
下一篇: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目录